2004年鲸鱼社区诉布什案的原告是鲸鱼社区,并非单个鲸科动物。即使美国立法没有赋予动物个体诉权,但不能当然推定动物组织无诉讼资格。因为,诉权并非自然人独有,法人也有享受诉权。因此,鲸鱼社区诉布什案的原告代理人请求回答,鲸鱼社区这样一个组织是否因为其成员受到损害而享有诉讼资格。这就涉及美国环境诉讼中的联合诉权(associated standing),指某社会组织的成员具有诉权,该组织则享受诉权。这是继1970年“数据处理服务公司联合会诉坎普”案之后,美国公民环境诉讼资格的第二次巨大拓展。这一检验标准由1972年“塞拉俱乐部诉默顿”案确立。
该案起因于联邦政府许可公司在一块联邦所有的土地上建设滑雪场。1969年,美国林业局和内政部先后批准了迪斯尼公司在联邦所有的加州矿金河谷(Mineral King)建设滑雪场及其服务设施。[xv] 塞拉俱乐部认为,保护国家公园、禁猎区和国家森林是其宗旨,内政部和林业局的许可破坏矿金河谷的自然风貌。因此,塞拉俱乐部对许可行为具有利害关系,请求法院审查许可行为是否违反了保护国家公园的立法。加州北部地区联邦地区法院支持了原告请求,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原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因此不是适格原告。
塞拉俱乐部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并得到许可。最高法院首先需要回答的仍然是诉讼资格问题。1970年坎普案确立的“事实损害”标准,只包括经济利益损害。对于,非经济损害是否可认定为“事实损害”,仍有待法院回答。塞拉俱乐部主张的恰恰就是非经济利益。对此,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美学、环境保护和娱乐损害”也是“事实损害”的一种,这符合认定诉讼资格的发展趋势。但是,这并非不要求原告具有损害。该案中,塞拉俱乐部拒绝以其自身损害作为诉权成立的基础,坚持认为其长期关注国家公园的保护,并且熟悉此类事务,这足以使其作为公众代表提起诉讼。
塞拉俱乐部并未受到与公众不同的事实损害,仅仅根据其宗旨,主张对保护国家公园具有特殊利益,能否满足诉讼资格的要求呢?对此,最高法院认为,如果塞拉俱乐部因此具有诉讼资格,那么比其规模小、成立时间短的类似组织也应该享有诉权。如果某个公民对某一具体问题有特殊关注,也没有理由不承认其诉讼资格。那么,只要行政行为违背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价值偏好,他们都有权诉请司法审查。个人和组织就可以通过诉讼,挑战不符合其政治观和价值观的任何行政行为和立法。司法机关的职责在于解决对裁判结果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争议。如果赋予毫无利害关系者诉权,将导致司法机关必须对意识形态等政治问题做出回答,这超出了司法审查的范围,并且是对立法权的侵犯和三权分立原则的背离。因此,不能承认塞拉俱乐部具有诉权,但是只要其能够证明其成员受到事实损害,比如到矿金河谷露营、郊游、欣赏美景的利益遭到损害,就可以满足诉讼资格的要求。[xvi]
虽然塞拉俱乐部没有赢得诉讼,但该案却在两个方面扩展了诉讼资格:首先,事实损害不限于经济利益损害,也包括美学等非经济利益损害。其次,社会组织的成员受到区别于大众的损害,就可认定该社会组织受到损害。因此确立的规则,被称为联合诉讼资格。
因此,在2004年鲸鱼社区诉布什案中,即使单个鲸科动物无诉权,但其受到损害是客观的,那么,鲸鱼社区作为组织是否因此享有诉权呢?对此,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联合诉讼资格以社会组织的成员享受诉权为前提。动物无诉权,其组成的组织也无法满足诉讼资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