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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和执法体系考察报告之二:德国反垄断执法体系

  
  2.对卡特尔当局决定的司法审查。对于联邦和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受法院审查,三级法院对卡特尔局的决定有审查权。一审法院是卡特尔局所在地的州高等法院,州高等法院对卡特尔局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既进行实事审查,也进行法律审查。二审法院是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只对有关的法律争议作出裁决,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如果联邦最高法院在其判决中适用了欧盟竞争法,当事人还可以继续向欧盟法院上诉,由欧盟法院作出最终判决。在部长特许程序中,如果部长否决企业的申请,企业可以向州高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起诉,但法院只对程序问题进行审查,并不涉及政策问题。欧盟委员会的决定,受欧盟法院的审查。

  
  3.私人反垄断诉讼。受卡特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损害的企业或个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卡特尔协议的参与者或市场支配企业赔偿其损失。一般这类诉讼都是以卡特尔局的裁决为依据,但即使没有卡特尔局的介入,私人如果有充分的证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对于公司并购认为权益受损的企业,不能通过民事诉讼进行,因为并购要经过联邦卡特尔局的批准。

  
  (九)垄断委员会

  
  德国垄断委员会是在1974年根据反限制竞争法设立的,是一个学术性的咨询机构,不具有执法权。垄断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五名委员分别是,一名法学教授、一名经济学教授、一名大企业主、一名中型企业主和一名小企业主,一般在两名教授之间选举一名委员会主席。委员由联邦政府提名,由总统任命,任期四年,可连任。委员都是兼职的,没有薪水,每年召开15次会议讨论表决有关报告,决定以多数票原则决定。全职承担垄断委员会工作的是秘书处,共有工作人员15人,包括秘书长1人、各类专家10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垄断委员会行使职能主要形式是发表各类报告,共有四大类报告:第一类是每两年一次的委员会例行报告,主要是对德国市场整体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对联邦卡特尔局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从学术的角度进行分析评估,对竞争政策进行建议;第二类是在部长特许程序中受联邦经济部长的委托,对公司并购的影响进行评估;第三类是受联邦政府的委托,对某些市场的竞争状况进行评估,如垄断委员会每两年会分别对电信、电力、邮政、铁路四个行业发表一份报告,评估四个市场中竞争状况和管制政策;第四类是垄断委员会自发的对某些行业和现象进行评估。垄断委员会有权查阅卡特尔当局制作的关于管理经营机密和私人信息的档案,有权查阅联邦统计局等政府机构的档案,也可以在企业自愿的情况下向有关企业收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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