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联邦卡特尔局与州卡特尔局的关系
州卡特尔局不是联邦卡特尔局的下级,两者没有隶属关系,联邦卡特尔局无权更改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州卡特尔局的决定只有法院可以推翻,但州卡特尔局做出决定之后必须将结果告知联邦卡特尔局。联邦卡特尔局对于州内的垄断案件没有管辖权,除非州卡特尔局主动移交给联邦卡特尔局管辖。联邦卡特尔局可以将部分跨州的卡特尔和滥用支配地位案件移交州卡特尔局办理,但企业并购案件一般都有联邦卡特尔局办理。联邦卡特尔局搜查企业是,要通知企业所在州的卡特尔局共同进行。联邦卡特尔局和各州卡特尔局每年有两次例会,交流工作信息,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
(六)联邦经济部
联邦经济部也是反限制竞争法的执法机构之一,但其职责很单一,只局限于企业并购案件中部长特许程序,对其他反垄断执法工作无权干涉。
(七)联邦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网络署
联邦电力、燃气、电信、邮政、铁路网络署也负责竞争执法,它的职责是在上述网络设施市场(如电网、铁路网等)中创造有效的竞争。这类市场的一个主要特征是那些没有自己的网络设施的公司,如果希望向消费者销售他们的产品或服务,需要取得进入其他公司网络的权利。问题是网络的拥有者可能拒绝其他公司接入,或者要求很高的价格阻止竞争者进入市场。这类市场受到联邦网络署的严格管制,以弥补其市场竞争的不足,联邦网络署在制止滥用和歧视行为时享有特殊的权力,这些权力主要由特别法授予,如《能源工业法》、《电信法》等。联邦网络署的职责之一就是确保网络的拥有者给于其他竞争者非歧视性的接入权。联邦网络署不负责制止卡特尔和企业并购控制,这两项工作仍有卡特尔局负责。对于这些受管制行业的滥用行为,卡特尔局不能适用反限制竞争法予以调查,但可以适用欧共体条约第82条予以查处,这时卡特尔局和联邦网络署的管辖权是并存的。
(八)司法在反垄断执法中的作用
1.司法对卡尔当局行政措施的审查。卡特尔当局行使扣押时即没有相关人在场,又没有其他成年的亲属在场,或者相关人,或其不在场时其成年亲属,对扣押明确地提出异议的,卡特尔当局必须在三天内向扣押进行地的初级法院请求确认。相关人可以随时向扣押进行地的初级法院请求裁定扣押是否合法。卡特尔当局行使搜查时,需向搜查地初级法院法官申请搜查令,法院会审查搜查的必要性,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在没有法院搜查令的情况下进行搜查,但事后必须向法院申请确认。卡特尔当局在调查中如果需要监听相关人员的电话时,也必须得到初级法院法官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