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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法律规则中的利益平衡

  
  此案中,船户王顺成因漂损夏尚儒之麦,欠银四十五两,在偿还二十七两之后,顺成“甘为无赖人”,不再偿还。于是,夏尚儒诉王顺成之子之臣以索债,之臣私自讲解,答应以石灰四百五十篓“以终前局”。此一诉讼虽是和解结案,但判官说“即据法剖断,不明晰于此矣”,可见其对“子偿父债”原则的高度认可。西方国家的继承制度,晚近以来,一直采用限定继承的原则,债务人的自然死亡一般会导致债务本身的终结。反观中国,民事立法之外,父债子偿的观念一直顽强地存续到今天,此中缘由与利益平衡理念有莫大的关系。

  
  与“父债子偿”一样,血亲复仇也意味着利益均衡的观念超越了生命本身,只不过“父债子偿”意味着财产之债的继承,而血亲复仇凸显的是作为血债的“债权”的继承。中国古代的复仇观念自春秋时代起,直至民国,绵延几千年。虽然到了明清社会,国家努力控制血亲复仇,但事实上依然很难禁止,反而,在司法的层面,出现了不少亲民之官违逆国法而宽宥复仇者的案例。[21](P259-261)这在相当程度上反映了抵偿观念在民众规则理念中的深刻性。

  
  所以,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则表面上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实际上其内涵则具有高度的统一性,这个统一的基础就是保持交互行为两端的利益平衡,无论是契约规则还是侵害规则,都是如此。利益平衡的原则不仅能够将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沟通,而且还显示出细故案的处理原则与命盗案并无二致,不同种类的规则在利益平衡的原则之下得以统一。利益平衡原则还能够超越生与死的界限,这正是规则观念最有力的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明清社会的规则之中存在着共有的法律原则,这正是中国古代法的规则性基础。因此,以往研究中对中国古代法规则性因素的忽视和否定两种倾向都应该加以修正。

【作者简介】
汪雄涛,云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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