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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转型秩序与法治发展战略

  
  ------中国要建立一个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按照上面的分析,上世纪后二十年中国重新启动的法律现代化,以世界进入和平发展和全球经济进入资源短缺时代为背景,又以中国内部人均资源有限为现实约束条件。这与十八、九世纪西方国家确立法治时期的情况有很大不同。

  
  近代法治观念与个人权利、市场经济有着天然联系,却与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生活方式有着诸多方面的内在紧张关系。其主要表现为:个人权利扩张与资源节约之间存在紧张关系;市场机制只对资源的现实稀缺程度有敏感反映,对未来稀缺性不敏感性;市场机制对环境破坏的外部性效应无法调;市场经济对可再生资源不经济性的价格抵制等等。中国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的、可持续发展的法治社会,就必须在个人权利、市场机制和资源分配的公共生活干预等方面全面突破近代法治观,把法治建立在平衡个人权利与社会利益、市场机制与国家干预、当代人权利与后代人权利的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之上。

  
  ------中国要建立一个和平发展的法治社会。前面说过,中国堀起,是21世纪人类进入全球主义时代的大事件。历史上,任何大国崛起都伴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变化和资源的重新分配,甚至引发国家间战争。国际社会自然也会依照此种历史的逻辑看待中国的堀起,由此引发种种所谓“中国威胁论”的论调。然而,无论是中国的长远国家利益,其所处的国际关系格局,以及中国秉承于千年传统的独特文化内涵,都要求中国必须走一条和平发展的新路。为此,中国需要继续营造和促进形成一个有利于自身和平发展的法律环境。

  
  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中国与印度等国共同提出了国家之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并以此作为新中国外交政策的基本方针。1982年,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被明确地载入中国宪法,成为中国对外政策的法律准则。

  
  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中国已经从游离于苏美两大阵营的独行者转变成为国际体系的参与者、维护者和建设者。自1984年以来,中国先后加入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禁止发展、生产、储存细菌(生物)、毒素武器与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以及《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毁此种武器的公约》,并曾在谈判中为其中一些公约的达成作出过重要贡献。

  
  随着融入国际体系的步伐的加快,中国开始奉行反对恐怖主义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政策,并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全面防扩散出口管制法律体系。[34]中国目前已经加入了13部反恐国际公约之中的10部,签署了其中的两部,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立法进程,推动国际反恐怖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35]

  
  国际问题专家认为,在国际社会的190多个国家中,中国的周边环境是最复杂的,因为它有最多的邻国。[36]建立一种睦邻合作的周边关系,并把它以国家间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形式固定下来,是中国和平发展的重要屏障和保障。中国近年来把发展与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放在极为重要的位置上,并通过边界划界、区域合作开发和裁减边界地区军队、加强军事领域互信等一系列协议,把体现睦邻、安邻、富邻等政策的双边多边关系以法律文件的形式确定下来。

  
  ------中国要建设一个经济繁荣、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法治社会。物质生活的改善是一切利益的出发点(但不是归宿),经济生活是一切社会生活的基础。没了经济的发展和民众生活的富足,任何其它目标都缺乏现实的基础与意义。在中国,经济发展不仅是普通人民的基本愿望,也是获得、巩固和提高政府合法性的基石。人类历史经验表明,一切制度的最终检验标准,是要看它能否为其社会成员提供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最大化,并使之持久。田园牧歌式的乡村生活曾经创造了人们诗人梦想的和谐境界,但其相对匮乏的物质生活最终让位于烟囱高耸、机器轰鸣却并不和谐的工业化社会;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曾经以集中起来的国力和统一的意志创造了迅速堀起的英雄神话,却最终败于以利用分散信息著称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持久效率。同样,法治社会的最终魅力并不仅在于规则与行为预期的一致,权力规范运作与个人自由的结合,而在于在个人自由与合理预期中,个人的福利能够得到持久化的、最大限度的实现。在人类历史上,不乏因无序而渴求权威、因面包而出买自由的先例。只有把法治社会与个人福利的普遍最大化结合起来,法治社会才是有生命力的、才是长久的。

  
  上述八个方面,大致描绘了现阶段中国法治战略的外延目标,即通过法治所要达到的社会目的。按照格尔申克隆的研究,现代化起步越晚的国家,越需要由国家承担起组织和推动现代化的责任。同样道理,现代化起步晚的国家,其法治建设也越要要承担起推进社会发展的广泛责任。这是在西方近代历史上所看不到的东西。

  
  中国法治发展战略的核心目标,是要建立一个法律在社会政治生活中享受有最高权威的社会,即要建立一个法律至上的社会。虽然在中国当今的社会政治生活中,完全确立“法律至上”信念尚不具备充分的社会条件,但至少从理论逻辑和政治理念上说,法治社会就是一个法律至上的社会,这是能够成立的。具体说,中国将逐步实现依照公开、明确、稳定且事先公布的法律,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经济文化事业,在政党制度、行政管理和司法等三大领域实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独立)。这方面的内容大致满足了一个法治社会所具有的基本特征。

  
  二十世纪西方法治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转向,就是从实质法治走向形式法治。如本文前面所言,这并未反映西方法治实践的真实情景,但它的贡献在于回答了一个法治社会所应该具备的最低限度要素。如富勒认为,法治(法律)的内在道德性,在于其至少包括八个要素:一是一般性,即法律针对所有人;二是法律必须公布,三是非溯及即往;四是法律必须明确;五是法律本身不矛盾;六是法律有为人遵守的可能;七是法律有稳定性;八是官方行为与法律一致。罗尔斯在论及法治原则时也强调,他所谓法治是一个能够满足如下四个正义准则的法律制度:一是法律的可行性;二是类似案件类似处理;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四是法律合乎自然公正,后者包括审判公开公平等等。可以看出,当代西方学者主要是侧重从法律的制度品格和司法运作方面解读法治的形式特征的。

  
  依照中国的现实情况和它欲意达到的目标,我认为可以把中国法治社会的基本要素大致概括为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司法公正(独立)。实现了上述三个领域的法律之治,中国社会的“法律至上”也就基本实现了。

  
  法治外延目标与核心目标的划分,是以法学为学科视角的。其相互关系的实质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实质性的社会目标,必须通过技术性的、形式化的、相对确定的法律治理结构才能够得到实现。它们之间的具体区别是是:

  
  第一、外延目标是实质性的,核心目标是形式性的。

  
  第二、外延目标是社会性质的,核心目标是法律技术性质的。

  
  第三、外延目标是随社会环境而变化的,具有开放性、多元性和不稳定性,核心目标是相对确定的。

  
  第四、外延目标反映了不同时代的独自特征,核心目标反映的是不同时代的共通特征。

  
  第五、外延目标反映了不同国家的特定价值追求,核心目标反映了各国法治共同性质。

  
  五、目标冲突与受其制约法治发展阶段

  
  一种广义的法治发展战略,不仅仅是一系列广泛的法治发展目标,更包含对相互冲突目标的次序选择及路径安排。正是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可以看到,中国与近代西方在法治发展逻辑方面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概括地说,近代以来的西方国家,在法治发展方面是基本逻辑是以权利问题为主线,其空间特征是纵列式的、或是纵向累积式的发展。其具体特点是:由个人权利主导的资产阶级与王权的斗争构成了法律现代化(法治发展)的第一阶段;由个人权利过度膨胀最终走向自我修正,使社会权利居于主导地位,构成法治发展的第二阶段:由种族平等、弱势群体的社会经济平等权利、消费者权利、妇性权利和环境权、代际权利等构成了法治发展的第三阶段。

  
  相比之下,近代以来的中国,在法治发展方面的基本逻辑上是以社会发展问题为主线,其空间特征是横向并列式的发展。其具体特点是,民族生存权引发的社会危机与变法救亡,构成了法治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人权保障、司法独立、民主参与、可持续发展、创新型国家、和谐社会等多方面目标构成了法治发展的现阶段内容。

  
  具体说,人们可以笼统地认为,在西方法治发展进程中,法治发展要解决的问题是随历史时间的展开分别出现的,也是分别予以解决的。几百年的历史进程使西方国家在解决分别出现的不同问题方面有了充足的时间空间。当然,例外的情况也是有的,如李工真在其所著《德意志道路:现代化进程研究》中所说的那样:“德意志的统一,德意志的边界,德意志的自由,以及社会公正,这已经有四个问题了,它们同时出现了。这些问题在那些更幸运的民族(如英、法)里能够一个一个地出现,一个一个地来解决,而在德意志则要同时解决,否则就一个也难以解决。而同时解决的努力又面临着严重的社会紧张。因此这并不偶然:在德意志的这个时代里,没有民族的统一,就不可能有市民资产阶级的统治;没有市民资产阶级的统治,也不可能有民族真正、彻底的统一。正是众多的问题以及它的不可解决性,最后导致了这场革命的失败。”[37]从此意义上说,近代德国的情况更象后来的发展中国家,而远不象比它更早的英国和法国。

  
  在中国当代法治发展中,与近代德国等国家一样,法治发展要解决的所有问题,几乎是同时出现的。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中国法治进程的“时空压缩”特点[38]。西方几百年的发展进程,要求中国在一个有限的社会时空里完成,似乎所有问题都出现了,所有问题都具有解决的紧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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