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男女退休不同龄制度的宪法学思考

  

  国务院1993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管理条例》沿用了这一退休年龄的规定,其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1999年下发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一、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2005颁布的《公务员法》第87条规定:“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该条款中的“国家规定”指的仍然是1978年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二)立法原意分析


  

  关于我国为什么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在《劳动部办公厅、国务院人事局、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的问题解答》中有如下问答:“问:为什么女职工退休年龄要低一些?一般工龄要短些?答:因为男女生理条件不同,女人身体一般较弱,在生育子女的时候,身体是受到影响的,因此国家除了对女职工在生育时给予必须的休息假期和妇婴保护以外,还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低一些,这是完全必要的、合理的。同时,我国在解放前女职工就业的机会一般说来比较少,她们的工龄和男职工比较起来是要短一些,规定女职工退休条件中的一般工龄,比男职工少五年,这也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可见,我国规定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促进男女的实质平等。这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立法者原意。


  

  国发(1978) 104号文件所包含的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可以视为准法律性质。[5]而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依据是1978年宪法,这部宪法于1978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78年宪法并没有规定一般平等权,但单独规定了女性相对于男性的平等权,强调在所有领域内女性都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其第53条规定 :“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男女同工同酬。男女婚姻自主。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全国人大通过1978年宪法两个多月之后,作为其常设机构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退休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中规定了男女不同的退休年龄:对于工人而言,男女相差10岁;对于干部而言,男女相差5岁。


  

  因此,一方面,鉴于当时立法事实,给予妇女以特别保护的立法者原意,规定女性早于男性退休是存在其合理性的;另一方面,立法机关在通过1978年宪法后两个月批准了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在立法程序上具有先后一贯性,因而尊重立法机关的判断,推定国发(1978) 104号法律文件并不违反1978年宪法53条的规定,是恰当的。


  

  鉴于全国人大修改制定的1982年宪法完全继承了1978年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因此,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似乎也应该被推定合乎1982年宪法。如果说这种观点在上个世纪80年代还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如今整整三十年过去了,我国经过了剧烈的社会转型,并还处于这一未最终完成的转型过程之中,1978年关于男女不同年龄退休制度的规定是否仍然适合已经变迁的社会需要,合乎1982年宪法关于妇女劳动平等权的规定?[6]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