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证据法功能之探讨(下)

  

  如此看来,陈瑞华教授的这种说法确实太绝对了。陈瑞华教授还指出:“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法学界所倡导的所有证据立法方案都无法从认识论立场上得到合理的解释,它们要么与司法人员认识案件事实没有明显的联系,要么对‘发现案件事实真相’无法产生积极的保证作用,甚至一些证据规则还会对发现客观真实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8]此话恐怕也有失公允。例如,现在很多学者都极力主张建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难道这样的立法建议不是出于认识案件事实的需要吗?难道这里面就没有认识论的考量吗?


  

  笔者发现,虽然陈瑞华教授在“宏观上”否认证据法具有查明真相的认识论功能,但他在“微观上”似乎并不否认这一点,至少他在文章的前后语言中有着不尽相同的表述。例如,他先在文中指出:“诸如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证据展示规则以及有关司法证明的一系列规则,也很难从认识论理论中获得充分的正当性解释……”但是他后来又指出:“具有防止不可靠证据功能的不仅仅限于传闻证据规则,事实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口供自愿性规则等也具有这种功能。根据常识,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所获得的证据往往是不可靠和不可信的,由此所导致错案和误判的情况也是经常出现的。因此,对这些‘非法证据’的自愿性和合法性予以否定并允许法庭将其排除于法庭之外,对于防止虚假口供、避免错误裁判都是积极的预防措施。”[9]把虚假口供等不可靠的证据排除在法庭审判之外,显然是为了保障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准确性,显然可以“从认识论理论中获得充分的正当性解释”。


  

  我们讨论证据法的功能,目的就是要为证据立法和证据规则的制定阐明方向和路径,并引导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准确地把握证据法的精神,恰当地适用证据法规则。在这个问题上,陈瑞华教授指出:“假如我们转变理论思路,从规范证据调查活动、限制发现事实真相之目标的角度,重新确立证据立法的宗旨,从‘证据学’走向‘证据法学’,那么,刑事证据法就可能‘枯木逢春’,获得新的、持久的生命力。”[10]作为证据法学者,笔者当然希望证据法有持久的生命力。但是,否定了查明事实真相的目标,证据法还会有多大的生命力?笔者联想到美国证据学大师威格莫尔教授在《建立在逻辑学、心理学和一般经验基础之上的司法证明科学》一书中所言:“所有人为设定的可采性规则都有可能被废除,唯有证明原则会保留下来,只要审判还作为在法律纠纷中寻求事实真相的理性努力。”这显然是与陈瑞华教授截然不同的预言。诚然,威格莫尔教授的这个预言在我们可以看见的未来还难以变成现实,但其对审判性质的描述却是我们可以领悟的真理。也许,陈瑞华教授认为今天的审判已经不再是法律纠纷中寻求事实真相的理性努力?也许,陈瑞华教授认为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化到”不再要求司法裁判寻求事实真相的程度?对此,笔者不敢相信。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