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权消灭的特别原因包括:①除斥期间经过。解除权既属于形成权,则有除斥期间的适用,但《
合同法》未予以规定具体的除斥期间,只是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8]②相对人的催告。解除权行使,未定有期间,对方当事人可以确定相当期间,催告解除权人于期限内确定是否解除,如逾期未收到解除通知,解除权即消灭。③债权关系或债务不履行之消灭。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的解除权,因债务消灭或者债务不履行之消灭。在解除权行使之前,合同因撤销、解除条件成就或同一当事人或相对人另有其他解除权行使而已溯及消灭的,解除权成为无用,当然消灭。因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相对人解除权,在解除权人作出解除意思表示之前,债务人依债务的本旨进行给付或者提出给付时,解除权消灭。反之,约定解除权不因给付或提出给付而当然消灭。④给付物返还不能或变更种类。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其所受领的给付物有毁损灭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的,解除权消灭。因加工或改造,将所受领的给付物种类变更的,解除权消灭。[9]
三、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10]
2008年秋冬——2009年春夏作于上海
(本部分约4000字,含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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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编的高等政法院校系列教材《
合同法》之“
合同法总论”之第八章“合同的解除”之第四节“合同解除的程序”。原著可参阅鲁叔媛主编:《
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欢迎批评指正,示教范导。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