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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5.强化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

  
  大陆改革开放已近30年,经济发展逐步与世界接轨,各类跨境犯罪也日益增多,洗钱犯罪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回顾多年大陆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状况,其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以2001年发案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分行三任行长贪污案为例,该案中的反洗钱国际执法协作至今进展不大,3名主犯只有1人被美国警方遣返,大量被洗出境外的赃款至今未追回[viii]。对比两地国际执法协作之异同,大陆应借鉴香港经验,应当尽快与美国等世界上积极倡导反洗钱的国家签订有关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或条约,并就没收赃款的分享等问题进行规定,进而与境外执法机构建立良好的伙伴关系。在洗钱犯罪日趋国际化的今天,采取上述对策与国际公约及国际执法惯例接轨是完善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必然选择。

【作者简介】
房军,男,中共党员,1970年生,吉林长春人,经济学硕士,中国刑警学院经济犯罪侦查专业副教授,研究生导师。
【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4年第10期第28页。
中国人民银行编:《2005:中国反洗钱报告》,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6月。
大陆每年洗钱数额众说纷纭,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大陆每年洗钱数量2000亿以上。
2006年10月31日《反洗钱法》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以下列规定取代了2003年的“一规定两办法”——2006年《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7年《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
2006年6月29日的《刑法修正案(六)》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增加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贪污贿赂三大类,这些案件分别归属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管辖。
此处罪名之表述系作者个人为研究方便根据香港法例第405章、第455章总结而来。
国家安全、军队等有关执法部门亦存在反洗钱问题,因篇幅有限此处不加冗述。
为该案3名大陆主犯洗钱的2名香港人士与2007年1月在香港分别被判处6年半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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