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的困境与对策

  
  4.案件管辖分工存在缺陷

  
  目前,对洗钱犯罪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过于片面和单一也是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不尽人意的原因。根据公安部的规定,洗钱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的经侦部门管辖,但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出台之前,洗钱犯罪案件的所有上游犯罪案件[v]均不归经侦部门管辖,因而其案源大大受到限制,而这些犯罪案件属于禁毒、刑侦、缉私等不同系统的侦查部门管辖。这种管辖上游犯罪案件的执法机关不管辖其下游的洗钱犯罪案件、管辖洗钱犯罪案件的执法机关不管辖其上游犯罪案件的局面导致大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不力和执法真空。

  
  二、香港打击洗钱犯罪的主要经验

  
  经过20年反洗钱刑事执法实践,香港已经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反洗钱刑事执法体系,这套体系的高效运作为香港在国际上树立了反洗钱先锋的形象。

  
  1.尚方宝剑——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律

  
  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执法者手中有锋利的尚方宝剑——完备的反洗钱刑事法例。这些法例主要包括:1989年生效的《贩毒(追讨得益)条例》、1994年生效的《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2002年生效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等,这些法例将若干与洗钱相关的行为入罪,这些罪行包括:“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贩毒得益的财产罪”、“向其他人披露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罪”、“对财产是代表贩毒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处理已知道或相信为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的财产罪”、“向其他人披露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罪”、“对财产是代表从可公诉罪行的得益等的知悉或怀疑不披露罪”等近十种犯罪[vi]。这些法例中还授权执法者在进行洗钱调查时可向法庭申请发出提交物料令、搜查令、限制令、没收令、充公令、外地没收令等强制性措施。另外,根据有关法例,香港设有专门的摊分贩毒资产委员会,委员会的主席为禁毒专员,委员包括库务局、警务处、海关、律政司及廉政公署的代表。委员会的职能是就每起洗钱案件破获后各方摊分贩毒资产情况做出个别处理。香港与各国政府就没收的赃钱进行分享的做法为跨国合作打击贩毒及洗钱活动扫清了障碍。如2001年香港毒品调查科联同澳洲联邦警队及美国缉毒署就一起洗钱案完成长达十二年的调查后,香港方面没收存放于香港的8300万港元赃钱,香港政府将其中560万和2750万港元分别摊分给澳大利亚和美国政府。上述这些完备的法例为香港反洗钱刑事执法提供了利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