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打击洗钱犯罪的认识不到位
洗钱犯罪是源于深受毒品之害的西方社会的新型金融犯罪,多年来大陆管辖该犯罪的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对其认识不足,对其社会危害、常见手法、犯罪构成、侦查要领等诸多问题均缺乏了解,甚至有人片面地认为打击洗钱会影响经济发展中至关重要的招商引资。正是由于执法者在认识上存在某些误区,使得1997年《
刑法》第
191条规定的洗钱罪被束之高阁,并导致《
刑法》实施以后大量发生的走私、毒品等犯罪中普遍存在的洗钱犯罪被忽视,其结果是在客观上纵容了走私、毒品等犯罪的发生和发展。
2.反洗钱刑事与行政立法步伐较慢
2006年《
刑法修正案(六)》和《
反洗钱法》的出台是大陆反洗钱立法基本完善的标志,而在这之前大陆反洗钱的刑事与行政立法则长期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在
刑法中洗钱犯罪一直存在上游犯罪覆盖面过窄等问题,因此,2006年以前相当一部分洗钱行为无法入罪,而在行政立法方面则更是一片空白,当时只有2003年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法律效力较为低下的“一规定两办法”[iv]。由于反洗钱刑事与行政立法步伐较慢,使得大陆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受到一定制约。
3.反洗钱的基础性工作缺位
打击洗钱犯罪的重要案源之一是负有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报告(STR)。大陆于2003年初才依据国际准则开始建立可疑交易报告制度,2006年该制度才得到《
反洗钱法》确认。目前,大陆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刚刚开始在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中发挥作用,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这一点也是制约当前打击洗钱工作的又一因素。另外,按照《
反洗钱法》规定,可疑交易报告需要报告给中国人民银行下设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可疑交易报告并非直接传递给在打击犯罪方面经验丰富的侦查机关也在某种程度上会影响打击洗钱犯罪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