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价法”是指通知优先权人到拍卖现场,但不直接参与竞价,待经过竞价产生最高应价者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是否愿意以最高应价为条件主张优先权。如果其不愿意,则拍卖标的即由最高应价者购得。如果其愿意,则拍卖标的即归优先权人购得,而不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我国台湾地区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采纳的是“询价法”,不再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只要承租人表示愿意购买,拍卖标的即归承租人购得,否则,归最高应价者。[9]
“询价竞价法”与“询价法”的不同之处在于:在最高竞价产生后,由拍卖师询问优先权人,若优先权人愿意购买,则拍卖师询问最高应价者是否愿意再加价,如果其不愿加价,则拍卖物由优先权人购得;如果其表示愿意加价,而优先权人不愿加价,则由最高应价者以更高的应价购得;如果最高应价者与优先权人均表示愿意加价,则以现有的出价为起拍价,让二者继续竞拍,直至其中一人退出,拍卖才成交。
对于以上三种方法,“询价法”是在经过拍卖产生最高应价后,即拍卖师已经高呼三声后落槌之前,询问优先权人是否以该最高应价行使优先权;“询价竞价法”在询问之后,最高应价人和优先权人可以再行竞价以确定拍卖的最终结果;“竞价法”则是要求优先权人在拍卖师高呼第三声之前主动进行应价,由于拍卖师还未喊至第三声,则表明最高价还未出现,也意味着其他竞买人可以再加价竞买。通过比较可见,“竞价法”实质上是将优先购买权人视同为一般的竞买人。“询价竞价法”虽然从形式上看体现了对优先权人的询问照顾,且与优先权人进行竞价的可能对象也仅限于最高应价者,但从实质上看,优先权人最终能够获得拍卖标的的根本原因在于其是最终的最高应价人,而非基于其是优先权享有人。因此,在“询价竞价法”中即使优先权人不享有优先权,只要其愿意在拍卖中出到最高价,获得拍卖标的也是必然的。故无论是“竞价法”还是“询价竞价法”均没有体现出优先权人对拍卖标的享有优先权的特殊性。然而,“询价法”中优先权人不是作为一般竞买人参加竞价,而是等竞买人竞出最高价之后通过询问优先权人,再根据其意愿行使优先权。故“询价法”与前两种方法相比,体现了优先权的特殊性,更符合优先权的行使模式。可能有学者会认为,“询价法”不利于保护竞价人尤其是最高应价人的利益,同时违背了《
拍卖法》所确立的“价高者得”的原则。但根据上文已做论述的,即拍卖人应当在拍卖前就拍卖标的所附有的优先权情况向竞买人进行说明。竞拍人既然事先被告知拍卖标的具有优先权,其已经可以对自己参加拍卖程序可能会出现的结果做出合理的预期。若竞买人知晓优先权的存在仍选择参加竞买,则视为其接受该情形,在拍卖中当其出价最高时,在落槌之前,优先权人可以以该价格行使优先权的处理并无不妥。民事活动中优先权的客观存在,必然会使得拍卖程序中“价高者得”的原则在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出现例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