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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属性

  
  第二,法律属性上的争论,即可持续发展能否作为环境法基本原则的争论。有学者认为,可持续发展是环境法的目的价值,而不是环境法的基本原则。[8]
  
  限于篇幅原因,笔者仅对协调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属性问题进行考察,并对二者关系进行粗浅讨论。在讨论之前,笔者欲对两个相关的概念进行简单地界定。一是指导思想:指导思想通常是指对某一事关重大的战略、决策、规划、计划等具有指引和导向作用的思想韬略,它与此事关重大的战略、决策、规划、计划关联密切,同时又超出其所指导的对象的范围,即此事物的指导思想的相关理论亦可以作为彼事物的指导思想。二是法律基本原则:法律基本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具体的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二、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角度对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考察
  
  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作为治国方略对国家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通常党的思想理论转化为政府的政策,继而上升为法律实现这一作用。故对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考察亦不能忽略这一路径。
  
  “协调发展”首先是作为国家的政府工作指导报告提出来的。1973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机会委员会关于全国环境会议情况的报告》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这是我国政府第一次提出关于环境保护的思想,并首次提出“协调发展”经济和环境保护,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视为分别的两个事项来抓,但要求“同时并进”,体现了对环境保护思想这个新思维的重视,同时又体现了环境保护与发展经济两种思维的分立。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要求,“必须把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作为综合平衡的重要内容,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可以看出,《决定》表达了环境保护的“综合平衡”的指导思想,综合平衡的对象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把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和措施切实纳入计划和规划”,就是把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综合为一体,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是一个统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不能离开经济发展来谈环境保护,同样也不能撇开环境保护谈经济发展,体现了一种全局观念的综合性的环境保护指导思想。根据《决议》的指导思想,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制定了“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要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的战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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