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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促进生态文明

  首先,应设立一个独立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美国设有行政复议委员会,英国设有行政裁判所,还有很多国家都设有独立的行政复议机构,但是中国目前还没有,正是因为环境行政机关欠缺独立性,才使得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性较低,所以我国也应该建立独立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这并不是一个常设的机构,是临时组建的,机构的成员可以由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资深律师、高校教师、行业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这些人员都是流动的,每一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临时抽调这些成员中的一部分来审理,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性、民主性、科学性。笔者认为,应该在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设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在行政复议委员会之中设立环境行政复议委员会,它应具有很强的独立性,能以自己的名义依法独立行使行政复议权,不受其他行政主体的非法干涉。同时,各级的环境行政复议委员会之间不存在领导关系,而是业务指导关系。上级环境行政复议委员会可以对下级委员会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还可以组织下级委员会的人员进行培训,但不能干涉下级委员会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还可以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下设一个机构来统一监管全国的复议人员,负责复议人员的工资待遇、奖惩、任免及培训等事项。另外,独立的环境行政复议机构应有特定的运行方式,可以采取案件调查权和决议权相分离的方式进行工作。
  
  其次,应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行政复议队伍。环境行政复议人员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性,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环境行政复议人员的任免条件及任职资格作出具体的规定,由此使得环境行政复议人员的水平良莠不齐。在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了独立的环境行政复议委员会之后,应该配备专业的环境行政复议人员。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为了建成一支精干、廉洁、稳定、高效的环境行政复议队伍,必须要建立一套专门的选任途径,可以订立一整套的任职资格规定。比如,律师要求必须有十年以上执业经历,高校教师必须是副教授以上级职称,行业学者必须在环境行政领域取得过一些成就等等,另外在每一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委员之中设立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统管这个案件的复议进程,并且必须任用专业人员,比如,涉及排污超标的案件,复议委员之中就必须有环境科学或者化学科学的专业人员,另外,每一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委员必须是单数,这样有利于表决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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