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促进生态文明
Administrative review system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马丽莉
【摘要】近几年环境案件呈现出了水污染趋势恶化、大气污染严重、突发性的环境事故增多、环境群体性事件迅速增加等特点。环境行政复议制度作为公民权利救济和行政纠纷化解的一种重要机制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近些年来环境复议制度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分析了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并提出具体解决措施,旨在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更好的服务。
【关键词】行政复议;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生态文明
【全文】
根据行政复议的基本含义,并结合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环境行政复议是指法律规定的行政主体根据环境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环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复议决定的活动,是行政复议在环境管理领域的具体化。近三年来,环境行政复议案件的数量呈迅速上升的趋势,2006年一年办理的环境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相当于2004年前7年的总和,2007年又比2006年增长1倍,2008年又比2007年增长了63%。除数量增加外,群体性的复议案件也在增多,复议的请求正在向多样化转变,疑难案件、复杂案件增多,调解工作难度也在加大。为在新的形势下能够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环境案件之中的作用,建设文明的生态环境,增强《
行政复议法》的可操作性,2008年12月30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
环境行政复议办法》,对2006年的《
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做了重大调整。但是,环境行政复议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环境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较低。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为配合行政诉讼的需要应运而生的,所以它先天就存在着自然公正性缺乏的特点。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第
12条至第
15条关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规定可知行政复议机关一般是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但是行政复议机构总是隶属于某一级的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的主管部门,因为它没有独立的地位,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虽然行政复议不收费时效短,但这种处理方式天然存在着“官官相护”、透明度差的体制缺陷,在当事人面前的公信力度大大降低,多数情况根本没有解决纠纷,环境行政复议案件亦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