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新宪政论的基本价值预设
在上一节介绍的原则基础上,以索乌坦和埃尔金为代表的一批宪政学者提出未来政治科学的发展方向是“新宪政论”。新宪政论“主要关注的是发展一系列关于制定有助于建立理想政治秩序的制度设计原则”,“根本的目的是建立这样一种实践的政治科学,一种对那些希望从设计者的观点看待政治事务的公民或其他任何人都有用的政治科学。索乌坦和埃尔金主张,社会科学的关键任务是提高政治行动者设计制度以达到有价值的政治目标的能力”。{14}(P3)新宪政论有如下一些价值预设:
(一)人是自主的,所以宪政才是可能的。索乌坦指出,启蒙运动的思想遗产包括一个基本的矛盾,即科学抑或自主。{15}(P87)形形色色的决定论从不同的角度宣称人是被决定的,“人类的行为只有当受到某种外部可观察到的原因决定时才是可以解释的和可以预测的”。{16}(P87)另一种与之相对的观点认为,人是自主的,人类社会的种种现实都是人的创造或建造能力的结果,而不是由某种外部力量的推动作用而被迫形成的。这种矛盾体现在政治科学中,用《联邦党人文集》中汉密尔顿的一句话概括最为恰当:“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17}(P3)事实上,《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们和美国联邦宪法的起草者们已经为这个问题作出了明确的回答:政治生活的安排有优劣之分,我们不必听天由命。人类社会经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完全能够通过复杂的宪政安排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这是新宪政论的基本理论预设,也是新宪政论的信心之源。
(二)制度在较高的抽象意义上具有普遍性。新宪政论所研究的宪政制度不是某个具体的现实制度,比如说美国的制度或法国的制度;而是研究曾经存在过的(包括现存的和过去存在过的)制度和可设想的但从未实现过的制度中的具有普遍性的东西。比如说对绝对权力的限制。所以新宪政论会研究在一个理想的宪政制度中限制绝对权力的滥用应包含哪些因素。这样一来,新宪政论的经验基础虽然主要是西方国家的政治制度,但其得出的结论却是具有普遍性的,对于中国的宪政建设同样具有借鉴意义。
(三)限权与效率不矛盾。在通常的理解中,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制度架构在追求权力制约与平衡的同时会损失一部分效率。当代西方福利国家政府职能的急剧扩张引起了许多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忧虑和担心,所以新宪政论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就是:“对于通过行使政府权力以促进社会福利的这种功利主义和民主的关注,如何能与对于在行使这种权力时减少专制的那种长期的关注结合起来?”{18}(P38)埃尔金指出,新宪政论必须表明“民主政府怎样能够既是受到制约的又是能动进取的”。{19}(P39)已有的关于美国联邦主义的研究(以奥斯特洛姆的著作为代表)实际上已经对此作出了良好的说明:美国联邦主义的宪政架构既限制了政府权力的滥用,又通过多中心治理最佳程度地满足了不同层次的社会需求,实现了效率的最优化。{20}限权与效率是新宪政论同时追求的两大目标,对于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的事实的发现,给了新宪政论者以极大的信心,也为其制度设计预留了更多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