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秘密侦查引发的重重争议
历史已经证明恶劣、败坏的警察执法方法将播种下无视法律的恶果、动摇守法公民对司法管理的信心、削弱整个民族与国家的道德风尚。[4]秘密侦查手段特别是乔装侦查手段的使用,在西方国家引发了剧烈的道德争议与社会质疑。对乔装侦查手段主要的质疑来自于乔装侦查对欺骗手段的强烈依赖。[5]而根据西方国家普通的文化、社会传统,诚实是一种高贵的道德品质,而撒谎是极为不道德的,乔装侦查使用欺骗的方式本身就可以被看作是一种撒谎行为,因而在道德上是值得质疑的。质疑原因在于乔装侦查手段中对欺骗的依赖,极有可能损害整个社会赖以维系的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人类社会在相互分工与相互合作之中存在得以维系,离开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人与人之间进行社会交往与相互合作的社会成本必然增大,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与速度必然降低,可见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是人类社会赖以维系与发展的基本要素。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恰恰是通过秘密手段或者欺骗手段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受到破坏或者威胁。
乔装侦查员在秘密侦查的过程中,为了获取侦查对象犯罪的证据,经常使用犯罪引诱的手法,为侦查对象提供各种犯罪机会或者作为侦查对象的帮凶,间接或者直接地参加犯罪组织与犯罪活动。对现代秘密侦查手段的发展作出极大贡献的法国人维克多就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以贼捉贼”的方法是最为有效的侦探策略、“只有罪犯才是最好的侦探”。这一平实但不乏深邃的论断,一方面充分地揭示了秘密侦查有效性的本质在于深入犯罪环境、“与狼为伍”,另一方面也表明了秘密侦查实现有效性的一种必然代价,即执法人员必须实施一些犯罪行为或者犯罪帮助行为才能赢得侦查对象的信任,进而才能获取相应的证据。而执法人员通过实施犯罪活动进行案件侦查的执法手段,实际上是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来追诉犯罪分子,尽管大多数国家都赋予侦查人员为了追诉犯罪而实施一些轻微、次要的犯罪活动以刑事责任豁免权,但这种法律责任的豁免并不能改变侦查人员确实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更回避不了“执法犯法”、“警匪不分”的社会舆论与道德的指摘。政府既不应当参加犯罪活动,或者作为犯罪的一方介入犯罪,更不应当为了执法而违法。[6]政府的这种为了执法而违法的行为与其本身所应当具有的社会地位不符,因为在现代社会,国家存在的根据在于民主的支持,国家理所应当通过自身公平、公正与正直的行为方式,为公众与社会的运作树立一种高尚的道德风范,秘密侦查手段的使用使得政府执法人员以一种小偷或者骗子的方式行事,严重损害了政府在民众中的高尚形象与应有预期。此种政府行为对社会公众心理以及社会运行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突出体现在国家将很难在继续倡导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社会道德风尚逐步沦丧,公众有可能模仿政府方的行为方式,怀疑、不信任与缺少相互尊重与协作将伴随着政府方的欺骗行为同步增长。[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