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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精密——写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司法如何精密——写于《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


陈卫东


【全文】
  

  前一段时间,日本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松尾浩也教授在为其专著《日本刑事诉讼法》举行的中文版首发式上,向我们介绍了最近日本刑事诉讼法的发展与走向。其间,一个中国学界已十分熟悉但又研究不多的学术名词——精密司法突然引起了我极大的兴趣。


  

  精密一词,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精确细密。词典为其搭配的词组是:精密仪器、精密的观察是科学研究的基础。在科学研究中及日常使用中,精密一词更多的被用在了自然科学领域。特别是工程机械类中,对精密一词的使用更为频繁。小到手表,大到导弹。几年前的伊拉克战争、科索沃战争和十几年前的海湾战争中,“精密制导”、对敌目标的“精密打击”的导弹给大家都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然而,现今精密又和司法结合在了一起,“精密司法”又是什么意思呢?


  

  精密司法,在刑事诉讼法学界是一个用来形容日本刑事司法程序的专有名词。它意指一种严密而精确的司法程序。这种程序最明显的标志在于其非常之高的有罪判决率。在精密司法的控制下,日本的检察官将案件起诉到法院以后,获得有罪判决的比例可以达到99%。而这仅为精密司法的一个外在的表现,如此之高的有罪判决率还是要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严格审查、控制为前提。以此对被告人的权利提供最大程度的保护。因此,在我看来,精密司法这一概念下所蕴藏着更为重要的内容,还是整个司法结构设计的精密化、司法程序运行过程的精密化。以此来保证司法程序的合法性、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乃至司法本身的正当性及正义性。


  

  不可否认,我国现存的司法结构及司法运行过程是十分不“精密”的。大量的程序漏洞、制度设计不严密使得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接连“制造”出了佘祥林等重大冤案。怎样保证悲剧不再发生,我想方法之一还是努力重新构建我国的刑事司法结构、制定一个更为精密的司法运行程序。而这一工作,无疑还将落实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上。


  

  1997年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次较大的修改,将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从164条增加到了225条,且不说法律条文规定是否准确和确定,从法条数量的增加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毕竟如果没有足够的法条作为支撑,司法结构设计及司法运行程序的精密是无从谈起的。但实际上区区225个条文还并不能满足刑事司法精密化的要求。日本的《刑事诉讼法》共506个条文;我国所师从的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刑诉法有477条,法国更是有803条。两相比较,可以看出,相较与那些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显得有些“单薄”了。难以想像,立法技术明显高于我国的法治发达国家仍需要四五百个条文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在我国仅需225个条文就可以涵盖方方面面。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若如此的简单、粗略,也就难怪我国的刑事司法程序总是存在大量的问题,在保障人权、实现程序正义等方面难以发挥其应有功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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