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打黑行动,我一直持支持态度,而且一再重申,全国性的打黑势在必行,但是,普通民众可能在打黑行动中被冤枉,又有谁可以为他们说话呢?打黑行动中,抓获的几千人,难道都涉嫌黑社会犯罪和涉嫌犯罪吗?难道没有误抓、误打、冤假错案吗?这样的基本常理,我们都懂,可为什么,当一位律师涉嫌犯罪时,民众却要否定整个律师群体?中青报的那篇报道难道不会在民众心目中产生对中国律师职业形象的误认和误会吗?我们推己及人的认为:整个打黑行动中律师群体的参与就在于和“打黑工作小组”对着干,这样的逻辑所衍生出的就是:重庆打黑——律师,请您走开,而律师走开的结果,那必将是打黑行动的灾难——无辜民众被冤枉的事件定会层出不穷。律师参与案件,不是否定被告人真正的犯罪行为,而是力求站在合法的层面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使其能和国家公权力相抗衡,这个抗衡的产生所依赖的就是律师的辩护权。当无辜的民众也因打黑行动牵涉进去时,当无辜的民众也被打黑的热情严打时,当无辜的民众也因打黑的行动被打时,这样的事件难道不需要律师参与吗?我们看到的新闻,多是涉案官员级别高或是涉嫌犯罪危害性大的报道,但是,那些涉嫌犯罪还没成为新闻的犯罪嫌疑人,谁来保护他们的权益?在大案中限制律师权利,在大案中否定律师的作用,在大案中打压律师的代理,那律师还会代理其他人的案件吗?其他可能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他们的权益谁来保护,谁去保护呢?话说到此,理辩到此,回答就大有可能是肯定,但是,好人和坏人的区分标准,民意所依赖的又是什么?——是新闻报道,中青报的第一篇“律师造假门”的报道已经将涉嫌犯罪的律师“审判”为有罪之人,文笔尽力“盖棺定论”之嫌,那我们还要法院做什么?新闻可以在报道之初将一个涉嫌犯罪的人报道称冤屈之人,这样就可以获取民意的支持,在将涉嫌犯罪人报道称真正的罪犯时,民意即是一片唾骂?难道民意所依赖的就是新闻报道从而对一位涉嫌犯罪之人审而并判吗?非也,法治新闻报道坚守的应是——不偏信、不偏袒,不一味信赖公安机关和司法府机关的说辞,如果,记者只是根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说辞“真实”的再现犯罪事实,那这样的犯罪事实业已在民众中心目形成了思维定势,那还需要法院审判吗?法院审判的形式主义岂不成了摆设?律师为被告人辩护当然也就沦为为“坏人”说话的窠臼。当媒体被控制,当媒体没有了自由可言,这样的媒体只能沦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涉案律师的犯罪行为,我期待的是,我们依照法律侦查,该回避的回避,该异地办案的异地办案,最后也可能审查起诉,依法审判,这都是公正司法的要求,司法需要给民众一个公正的交代,而不是给民众一个误导的托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