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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宪政为视角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

  
  当然,我们必须注意,上述分析是从严格的范围进行的,即没有明确地以宪法/宪政为研究方法。但是,如果超越这些学者论述的具体内容,从他们共同关心的焦点出发——即公民基本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可以得出一个观点,即他们都是从宪法的基本权利角度分析刑事诉讼法中嫌疑人应该具有的基本人权(包括程序性权利):在夏红那里,无论是对两者关系的性质定位,还是类型分析或者是对两者关系的发展前景的分析都是在表达将宪法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法中实现;在林喜芬那里,无论是分析美国的制度,还是落脚中国语境,抑或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最终都是以宪法为起点,刑事诉讼法为终点,相同的就是公民权利;在于立强那里,表现得更为突出,即在整个宪政史分析中,都在述说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在宪法中的历程;在林劲松、毕慧那里,无论是从权利视角的批评,还是从权利视角重新解读,都能体会到共同的声音,公民权利的实现。进一步说,如果以前面论述的理论框架分析,则是以宪政视角中的公民权利视角分析刑事诉讼,虽然这种研究方法还是暗含的,也不是自觉的运用,而是从内容的视角进行的一种简单地比较相同点。

  
  上面的分析,仅仅是从学术期刊网上的文章分析得出的结论,现在我们转向到一些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这里,笔者将以陈瑞华教授为例予以说明[⑦]:

  
  在陈瑞华教授的著作中,直接涉及到宪法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两书中;当然在其它地方也间接涉及了,比如说《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的第二章“刑事诉讼权利的救济——以美国法为范例的考察”比较间接的提到了这个问题——不过,这里只分析直接体现的内容。在《刑事诉讼的前言问题》的第四章“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中,他“从中国刑事诉讼法宪法的关系入手,对被告人权利宪法化问题作出(了)初步的讨论[5] ”:首先批评了宪法里能够在刑事诉讼法表现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是纸面上的权利,而非生活中的权利的现象,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些宪法化公民权利都还没有在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以及不受宪法限制的司法解释——出现了一部没有宪法制约的刑事诉讼法。 其次,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程序性救济以及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观点[6] 。如果说陈的前述内容只是在具体层面上分析的话,那么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刑事诉讼的几个前言问题”中论述的宪法与刑事诉讼关系就是一种对观点的总结与升华。在这里,他提出:第一,刑诉法是动态宪法,是实践的人权法;第二,刑诉法中规定的大量的权利直接可以转化为宪法权利;以及第三,宪法必须具有可诉性,必须转化成诉讼程序,作为裁判基础,包括了两方面,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及公权力之间[7] 。

  
  如果从研究方法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里犯的错误不比前述学者少,同样没有明确提出以宪政视角分析刑事诉讼法,而是在内容上分析两者在功能上的相同性;而且,还必须指出的是,在这里,同样可以分析出一种暗含的方法论,以宪法基本权利视角分析刑事诉讼法中的嫌疑人/被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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