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我们必须注意,上述分析是从严格的范围进行的,即没有明确地以
宪法/宪政为研究方法。但是,如果超越这些学者论述的具体内容,从他们共同关心的焦点出发——即公民基本权利,在
刑事诉讼法中表现为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人权——可以得出一个观点,即他们都是从
宪法的基本权利角度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嫌疑人应该具有的基本人权(包括程序性权利):在夏红那里,无论是对两者关系的性质定位,还是类型分析或者是对两者关系的发展前景的分析都是在表达将
宪法的权利在
刑事诉讼法中实现;在林喜芬那里,无论是分析美国的制度,还是落脚中国语境,抑或对刑事诉讼模式的划分,最终都是以
宪法为起点,
刑事诉讼法为终点,相同的就是公民权利;在于立强那里,表现得更为突出,即在整个宪政史分析中,都在述说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在
宪法中的历程;在林劲松、毕慧那里,无论是从权利视角的批评,还是从权利视角重新解读,都能体会到共同的声音,公民权利的实现。进一步说,如果以前面论述的理论框架分析,则是以宪政视角中的公民权利视角分析刑事诉讼,虽然这种研究方法还是暗含的,也不是自觉的运用,而是从内容的视角进行的一种简单地比较相同点。
上面的分析,仅仅是从学术期刊网上的文章分析得出的结论,现在我们转向到一些著名的刑事诉讼法学者。在这里,笔者将以陈瑞华教授为例予以说明[⑦]:
在陈瑞华教授的著作中,直接涉及到
宪法与
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内容集中体现在《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两书中;当然在其它地方也间接涉及了,比如说《问题与主义之间——刑事诉讼基本问题研究》的第二章“刑事诉讼权利的救济——以美国法为范例的考察”比较间接的提到了这个问题——不过,这里只分析直接体现的内容。在《刑事诉讼的前言问题》的第四章“刑事被告人权利的
宪法化问题”中,他“从中国
刑事诉讼法与
宪法的关系入手,对被告人权利
宪法化问题作出(了)初步的讨论[5] ”:首先批评了
宪法里能够在
刑事诉讼法表现的公民基本权利只是纸面上的权利,而非生活中的权利的现象,表现在四个方面——即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些
宪法化公民权利都还没有在
刑事诉讼法中出现,以及不受
宪法限制的司法解释——出现了一部没有宪法制约的
刑事诉讼法。 其次,针对这种情况,提出了程序性救济以及刑事诉讼权利
宪法化的观点[6] 。如果说陈的前述内容只是在具体层面上分析的话,那么在《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的“刑事诉讼的几个前言问题”中论述的
宪法与刑事诉讼关系就是一种对观点的总结与升华。在这里,他提出:第一,刑诉法是动态
宪法,是实践的人权法;第二,刑诉法中规定的大量的权利直接可以转化为
宪法权利;以及第三,
宪法必须具有可诉性,必须转化成诉讼程序,作为裁判基础,包括了两方面,即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以及公权力之间[7] 。
如果从研究方法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这里犯的错误不比前述学者少,同样没有明确提出以宪政视角分析
刑事诉讼法,而是在内容上分析两者在功能上的相同性;而且,还必须指出的是,在这里,同样可以分析出一种暗含的方法论,以
宪法基本权利视角分析
刑事诉讼法中的嫌疑人/被告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