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澄清了十七大以后的中国是继续改革开放还是倒退的问题。
《物权法》也回应了一些人在《物权法》起草过程当中的一些指责,说《物权法》“保护”的是“国有资产流失”,这就是第57条的一个原则性说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机构应该依法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就是管住自己的人,要卖的时候,也有一套审批程序,一旦卖出去了,要打板子也是打自己内部人员。所以,企业改制不能后退,除非你能证明收购方和出售方之间有《民法》和《经济合同法》通则规定的恶意串通,才可以撤销,否则就维持现状。
改变企业投资环境
《物权法》有一个投资自由的规定: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这就等于把投资自由写进了《物权法》,也就是把这个基本的权利用基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了。
还有一个土地征收的问题跟在座的有些企业有关系,搞房地产也好,哪怕是工业企业,如果你要扩大再生产,就要有新的投资,要有新的场所,就可能涉及到城市拆迁和农村征地的问题。而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城市拆迁不叫拆迁关系了,叫什么呢?叫征收关系。征收是什么呢?征收就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取得公民或者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它区别于征用,征用是强制性的取得使用权,用后还要归还,征收就是剥夺所有权。
《物权法》42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征收的两个前提条件:“第一是公共利益,第二是正当程序。”也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除此之外还有第三个条件,就是“合理补偿”。在第三款里面讲征收集体土地的时候,应该给予依法足额的费用,还要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涉及到房屋拆迁的时候,除了拆迁补偿以外,还要保障被征收人的住房。今后拆迁就不是拆迁单位对个人的关系,而是国家政府对被征收人的关系。现在国务院正在制定不动产征收相关条例,要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征收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