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几年经常应邀测试并纠正被美式测谎方法搞错的案件,基本上每年都在30起以上。由此推论,由于各地的所谓测谎专家们滥用测谎仪导致的错案不会是一个小数目。笔者以为,当法律工作者们在讨论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的证据价值时,首先有必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把握。
三
我国的心理测试技术,除了有在实案测试上存在的问题外,在仪器的技术规范、生产以及测试人员的培训、测试规范等方面,也是比较混乱的。
实事求是地讲,我国目前对心理测试仪的生产、销售、维修尚无国家法律的强制规定。前两年内部出过一本《多道心理测试系统通用技术规范》的小册子,似乎想对仪器的呼吸、血压、皮电等技术指标作出规范,但是研制仪器的有关专业人员说,这个规范标准问题相当多,根本不可能执行,只能引起混乱。比如,其中列出的呼吸指标,要求量程≤200次/秒,怎么可能有人一秒钟做200次呼吸呢?
目前,国内生产此类仪器的大大小小公司有六七家之多。这还不包括从境外通过不同渠道买进的国外仪器。据不完全统计,各地现有不同质量、型号的心理测试仪近千台,在这些仪器当中,主要分自动和可调控两类。笔者在实案测试中曾经做过调查,这些不同型号的自动测试设备,普遍存在缺乏实验样本实案和检验的支持;违背心理学、生理学、生物电子学的研究规律;无视人与人之间的身心差异,不尊重案件类型的客观差异等等。
可以说,目前国内各商业公司仿制美国自动测谎仪硬件、软件,毫无科学依据。其一,没有中国人实测大样本的数据预研基础,直接照着美国仪器仿制,不顾造成大量冤假错案的事实。其二,无视人与人生理生化存在的差异和变化的客观规律,假设人脑电、皮电、呼吸、血压无差异或仅几档差异。其三,无视中外文化、民族差异,无视人与人心理特征、心理状态、心理过程存在客观差异和变异的规律,假定人的心理差异可忽略不计,或胡说什么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其四,不顾中国公、检、法、司、安全、部队保卫等部门实际案件的差异和应用领域差别,假设所有的案件都一个模式、编题一个模版等。其五,自动评分软件千人一个样,千案一个样,导致大量错案和不结论或无结论案。照此下去,心测技术真还不如掷硬币或掷骰子的结果清晰明确。笔者这样说的依据非常简单:尽管今天的人类可以计算出天体运行的轨道,但迄今为止却根本做不到自动记录并自动计算出个体心理生理的差别与变异,更做不到自动评分及评判!这些自动测试仪器所记录的信号、数据实际上掺杂了许多无法辨明的因素,由仪器自动来对这样的数据进行评判和解释,根本无法保证办案的科学性,结果只能导致冤错案的发生。笔者了解到,许多政法单位挤出经费购买了这样的仪器,但因在实测中屡出错案而不敢使用,只好将仪器“闲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