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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与行政法治三十年回顾、反思与展望

  

  (四)私法改革之维


  

  对于中国而言,因属整套西方法制的移植,公私法发展本来应该没有先后,但是民主政治条件不足,使得公权力阴影下的公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作用长期未受重视。[28]改革开放后,知识界逐渐倾向私有财产权,民法学者做了扎实而细致的工作,宪法学者也开始把它当作正宗的宪法问题。但是,至少对于公法学术界来说,存在着普遍的概念贫乏和混乱,更不用说进行有深度的推理了。[29]对此有行政学者也发出了警觉,发出了行政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足的反思。[30]有学者从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消极保护到积极保护、存续保护到公平补偿、原则理念到制度设计四个方面概括了世界范围内私有财产公法保护的变迁。[31]有学者提出了物权法应当向行政法开放的主张。[32]还有学者从公共利益、正当程序和监督救济角度提出了公法保护私有财产权的制度设计。[33]诚然,这些从学理上、微观上对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进行探讨,有益于我们学术研究的深化和指导实践的开展。但是,我们更缺乏对私有财产权公法保护的整体审视,既有的公法性财产权保护法律法规,大多分散在庞杂的私法规范之中而缺乏有效的整合。在行政法治从经济建设型政府走向公共服务政府,从微观管理体制走向宏观管理体制,从全能政府走向有限政府的进程中,我们公法人的贡献又在哪里?我们能否为“小政府、大社会”的生成提供“作茧自缚”与“积极给付”的双向法律公共产品?相比于私法改革中按照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类型建立的较为完整的财产权保护体系,私有财产权的公法保护在两个路数都还有欠缺,实现公法战略整合实属必要。如在直接保护上,我们尚缺乏国有资产法、公营设施法、国家补偿法、国家保障法等;在间接保护上,我们尚缺乏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征收征用法、税收基本法、行政收费法等。


  

  四、后改革时代的财产权保护与行政法治展望


  

  改革已近而立之年,我们说后改革时代,是相对于前三十年而言的。你也可以说,这是一个新改革时代的开始。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我们处在一个时代的终点,这一点是无法在科学上证明的。某人感觉到这一点,某人则没有察觉。人们由直觉而知,古老的形象已经失去了它们的意义,一个时代变为另一个时代了。”[34]如果说过去的三十年我们是改革促开放,未来则是要用开放促改革。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已经奋不顾身的加入了WTO,过去“由于盲目的判断,甚至最杰出的人物也会根本看不到眼前的事物。后来到了一定时候,人们就惊奇的发现,从前没有看到的东西现在到处都露出自己的痕迹。”[35]如果有了这样自觉的眼光,后改革开放时代的中国行政法治建设与财产权保护路径似乎已经清晰可见。


  

  (一)始终坚持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路,顺应WTO规则要求,推进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建设


  

  市场经济没有回头路,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加入WTO也没有退路可言,一切都注定了我们必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路上,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36]就行政法治建设而言,要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动摇,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的经济基础;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政治基础;坚持和谐社会建设,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稳定的社会基础;坚持改革开放,为行政法治建设创造良好的国际环境;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思想基础。


  

  如果说过去30年我们是用改革促进开放,未来可能是用开放促进改革。中国2001年入世,WTO规则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如何用开放去促进我们的改革。所以加入WTO,深层的影响不是在企业,而是对于我们的政府。这就要求我们政府决策必须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去运行,推动包括政府管理体制、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等在内的全方位改革。其中非常重要的就是实行更广泛的市场开放,构建健全的法律秩序,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和财产自由,对外资和国内民营资本的平等保护。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打破既有的垄断利益。首先,要打破经济垄断,实现“国退民进,藏富于民”,国家通过税收和收费参与国民财富二次分配,防止垄断利益集团的形成。其次,推进依法执政,民主执政,实现政治的民主化、多元化,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再次,打破思想垄断,继续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重塑人文精神。最后,要打破社会垄断,实现农民“洗脚上田,卖地进城”,保障迁徙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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