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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预防腐败机构,建构国家廉政体系

  

  研究制度、规划设计制度、改进制度是预防腐败机构行之有效地开展工作的基本方式。预防腐败机构应当拥有高水平的腐败预防研究专家,成为国家预防腐败的“调查研究机构”和“制度设计机构”。各类承担反腐败职能的部门均设有专门的研究部门,但其职能侧重于研究反腐政策界限,起草工作文件等,较少调查研究各种公职腐败的规律和成因,更少研究既有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部门的工作方式、程序和制度是否存在容易引发腐败的漏洞和缺陷,以及如何从预防腐败的角度予以改进和完善。预防腐败机构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类制度、机制、程序的专项研究,在机制和制度的改进和完善中增加监督和制约成分,依靠机制和程序对权力行为予以指引和规束,减少腐败产生的可能性,是有效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正确选择。国家预防腐败局应当将工作的着力点放在采集和分析有关腐败和反腐败的信息,研究权力腐败的可能性和规律,设计抑制权力腐败的对策和制度措施,在腐败高风险的领域和部位规划和实施腐败预警机制,建立反映廉政状况的指标体系和评价机制,从而提高预防腐败的前瞻性、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能否有效地预防腐败,在一定意义上还取决于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的社会化意识。所以,人们也关注预防腐败机构与社会的合作关系。预防腐败是一项综合性工程,它需要专门机构与社会的互动。如前所言,国家廉政需要一系列支柱支撑,这些廉政支柱包括了司法机关、议会、反腐败机构、大众媒体、公民社会和国际或区域共同行动等。国家廉政体系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其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在两个方面面向社会,一方面将社会组织腐败预防纳入整个预防腐败的框架中,另一个方面应与社会组织形成互动,培育和集聚预防腐败的社会力量。长期以来,我们对社会腐败以及社会腐败与公共权力腐败的关系不够关注,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中的腐败预防工作缺乏组织指导,导致预防腐败工作没有涵盖全部社会生活,从而影响了预防腐败工作的整体效果。在以往,国家没有专门的预防腐败机构,各类反腐败部门的预防腐败工作与社会的联动机制也没有形成,预防腐败领域“专门机关与社会相结合”的原则贯彻不力,没有形成支持和支撑预防腐败专门机构权威的社会力量。加强预防腐败工作的开放性和社会化,特别强调地方和基层预防腐败机构面向社区、社群和民众,是增进预防腐败专门机构与社会的合作,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公信和权威,增强预防腐败效能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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