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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型民事诉讼的结构和功能(上)

  

  当事人双方的不平等性对现代型诉讼的程序制度安排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现代型诉讼必须确保和便利处于弱势者一方的当事人能够行使法定的诉讼权利,防止被强势者一方利用其实力地位所拖垮和压制;更重要的是,在事实和证据制度上采取超越传统民事诉讼制度的一系列有助于弱势者一方实现其实体权利的程序装置。


  

  在传统型民事诉讼中,事实证据资料的收集、提出责任的分配,在理论上向来以“辩论主义”在法院与当事人进行垂直的分配,而以“主张、举证责任”的概念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水平分配。[15]依据这种水平分配标准,传统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承担苛刻的主张责任:原告在诉状中须载明请求权以及主张该请求权赖以成立的、具有关联性和系统性的具体要件事实,否则就有使该事实不能成为判决基础的危险;当事人所要提供的证据资料由对方当事人、案外第三人知悉或持有时,举证人只能申请法院调查证据,申请书须载明“申请调查的证据”及其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且都要求具备“重要性”及“具体性”两个要件,即申请人一方面表明申请调查的证据如此重要以至于其证明的待证事实是一个可能影响诉讼结果的重要事实,另一方面必须就“待证事实”作详细具体的描述,且必须详细说明所要申请调查的证据的具体内容。为此,申请调查证据的当事人必须在申请之前就对该证据的存在及内容有清楚具体的认识,对于申请人本来就不知道的证据之收集或发现来说就无能为力了。故传统型诉讼中法院调查证据程序的功能仅在于使当事人知悉的证据内容通过此程序让法院得知而已。


  

  事实证据资料的收集、提出责任的这种水平分配,对原告课予了非常严格的主张责任,如果适用于现代型诉讼中,就有可能出现大多数受害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局面,有违实质正义。为此,现代型诉讼发展出了一套不同于传统民事诉讼的制度设置,主要包括:(1)鉴于当事人双方的非互换性,现代型诉讼一方面缓和了原告受害人的主张责任,同时又进一步强化被告加害方的主张责任。原告主张责任的缓和是通过主张责任“具体化”要件的缓和实现的,原告主张某一积极事实后,被告不能像在传统民事诉讼中那样针对原告的请求原因作出“单纯否认”即可,而是依据当事人的完全陈述义务要求被告的否认须附具理由,否则作为拟制自认处理。[16](2)强化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建立情报与证据收集先行程序。在现代型诉讼中,普遍存在着证据在当事人双方或第三人间分布不均衡的结构性问题,以及受害人因欠缺证据收集权所面临的举证困难。英美法系国家通过Discovery制度使当事人回复到实质的武器平等地位,并确保当事人就争议案件的证据资料有公平接近、使用的途径;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则通过课予诉讼当事人的“真实完全义务”或法官的“阐明权/阐明义务”来补救当事人对于持有证据的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无直接收集证据权的缺陷。在确立了当事人的直接取证权后,通过设置证据收集先行程序,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得以具体化。这是一种从正面补足现代型诉讼当事人完成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责任之手段的制度安排,其正当性基础来源于民事诉讼观念的改变,即由过去“自由主义诉讼观”发展到“社会的诉讼观”。在自由主义民事诉讼下,民事诉讼仅解决私人间的财产纷争,双方当事人当然必须提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证据,而且,其各自也仅负有提出于己有利的事实证据的责任,并不负有提出有利于对方当事人的事实证据的责任。在私法自治原则下,掌握对自己不利事实证据的当事人,当然有权选择不提出该事实证据,因此,隐匿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而获得胜诉判决是完全正当合法的。而在社会的诉讼观下,民事诉讼不应被视为双方当事人间的竞赛,诉讼应追求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诉讼结果不应取决于证据资料的分布或当事人对其掌握的程度,不能因一方当事人隐匿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据而取得胜诉判决。(3)通过适用证明责任倒置[17]、降低诉讼证明标准、大胆运用表见证明[18]等缓和证明责任的替代方案,来试图解决负证明责任的权利人证明困难的问题,从而达成救济受害人实体法上权利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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