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型诉讼一词虽源自日本,并被广泛使用,但这并不表明其含义已经明确。相反,日本学者指出:“现代型诉讼”是一个难以确定的概念,其外延也非常模糊,一般是对环境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纠纷形态的泛称,[4]美国则称之为“公共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或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尽管现代型诉讼存在着内涵和外延不够明确的问题,但不可否认,有关现代型诉讼的各种表述方式和纠纷形态在本质上必定具有诸多共通性因素。寻找和探究共通性因素之所在,正是揭示现代型诉讼基本含义的关键。
首先,作为现代型诉讼之基础的现代型纠纷与现代化大生产引起的社会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急剧变化有关,但它并非现代社会所特有的产物。即使在民事诉讼法典化的近代,也存在着环境污染、小范围医疗事故等问题,但由于诉讼制度的欠缺和不完善以及人们权利意识的不自觉,才导致当时的人们或是对此类问题熟视无睹,或是通过诉讼外的方式加以解决。[5]因此,现代型诉讼,一方面在时间要素上,它是相对于近代自由主义民事诉讼法典时期的民事诉讼而言的,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地从时间意义上加以把握,将其理解为“现代社会才出现的纠纷诉讼”。
其次,现代型诉讼均涉及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具有相同或相似诉求的多数人利益的纠纷。多数人的利益理论上可分为扩散性利益(diffuse interest)或普遍利益( interessi diffusi)和集合性利益(collective interest)或集体利益( interessi collettivi)两种。二者的共同之处都在于享有利益的主体众多,但区别何在理论上仍有分歧。有人认为,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是否存在一个能够表达该利益的机构:如果有,就是集合性利益(集体利益);否则为扩散性利益(普遍利益)。因此,集合性利益涉及的群体总是有组织性的,例如代表该集合性利益的协会、工会,职业性团体等。还有人认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主体因素,扩散性利益的享有者总是一些不确定的人,他们是因为一定的事实因素(如居住在同一地区或者消费同样的产品)而联系起来的;而集合性利益的享有者则是一个群体或者阶层,组成这个群体或阶层的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关系。[6]实际上,在意大利,许多学者或毫无区别地使用这两个概念,或仅对二者进行非常简单的区别。即使在立法领域,也没有对它们进行严格界定,有时也交替使用这两个概念。[7]
多数人利益无论表现为集合性利益还是扩散性利益,它都具有相对普遍性和社会共享性。尽管多数人一方是临时结成的群体,但是由于人数众多、影响巨大,其诉求可能会被政党所代表的利益集团所考虑,其力量会被一些党派充分利用,直接成为政治斗争和利益分配中的砝码。西方现代民主政治主要是依靠政党、代议制实施,而多数人利益就是这些利益集团政策的基石。因此,集团或群体的利益及其力量必然会在社会决策、资源分配和纠纷解决中扮演重要角色。[8]故以解决多数人利益争议为依归的现代型诉讼,在审理对象要素上就超越了过去那种纯粹私权纠纷的“就事论事”的性质,而带有强烈的公益性色彩,这也是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着重于公共诉讼或公益诉讼研究的一个原因。当然,不能机械地认为“现代型诉讼=公益诉讼=群体诉讼”。群体诉讼既有一般私权主张在规模上的扩张,也有与其他群体乃至公共利益相冲突的特殊主张,同时也存在一部分新型的具有很强公益性的诉求,[9]因此,作为解决多数人利益争议的形式,现代型诉讼与群体诉讼存在着交叉现象,纯粹以私益的保护为目标的群体诉讼无非是传统“一对一”诉讼的复数叠加而已;而公益诉讼则属于现代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益诉讼中的公民诉讼、社会福利关系诉讼等纠纷形态,虽不如环境权诉讼、公害诉讼、消费者诉讼等那么典型,但仍然属于现代型诉讼的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