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编)是对传统侵权行为之债立法模式的借鉴和变革,而不是对侵权行为之债的完全否定,
侵权责任法(编)与债法不是完全隔绝,表现在: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属于财产责任,除个别情况应有特别规定(例如故意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赔偿责任不得与侵权人的债权抵销)外,可以准用债法(民法典债编)的一般规定;除赔偿损失和恢复原状以外的六种责任方式不具有财产性质,不属于债的范畴,不适用债的一般规定。这样在我国民法上就醇化了债的概念,使债法更加科学。
既然从整体上看
侵权责任法已经不是债法的组成部分,就不应当把受侵权人请求承担任何一种侵权责任的请求权都视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仅可把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的请求权视为损害赔偿(狭义的)请求权。《草案》没有规定返还财产的归责原则,对此会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按照侵权行为之债的立法模式理解为债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样理解不符合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原理,因为返还财产实际上是返还原物,在侵权责任中返还原物不是赔偿损失的形式,而是一种独立的责任方式,不应当将请求返还财产视为债权请求权,而应理解为非债权请求权的一种类型(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和现行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只用了一个条文中的一句话:“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草案》规定的返还财产责任的内涵与这句话的内涵基本相同,但是立法理论和体系不同,可谓异曲同工),根据其内涵,应当规定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这里需要说明:非债权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责任发生的请求权,非债权请求权涵括了传统民法中的物权请求权等绝对权请求权,同时也可对相对权以及民事权利以外的民事利益发挥一体保护功能。
三、从《草案》被通过生效后与《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的保护方法的关系看,也需要规定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我国《
物权法》第三章规定了物权的保护方式,有学者根据《德国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理解这一章,并认为《
物权法》不应当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有学者认为这一章规定了全面的物权保护方式,不同于《德国民法典》的物权请求权,不应当用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请求权作解释。我们赞成后一种理解。由于《
物权法》还不是民法典的一编,是独立的法律,这两种理解都有理由。现在《草案》规定了八种主要的责任方式,其中返还财产(原物)与《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有重合,如果返还财产适用过错责任,而《
物权法》中的返还原物适用无过错责任,受侵权人当然请求适用《
物权法》的规定;那么,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返还财产就成为多余的无用的条文,因此应当规定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