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性村设立的主要程序为:1.提出申请。请求人应当为拟设村范围内有选举权人口的20%以上,或村范围占50%以上不动产价值的人提出。依附于土地的不动产是乡村主要的财产形式,把不动产要素纳入社团性村的设立条件,是《纽约乡村法》的特色之一,它兼顾了村民群体和财产所有权人的利益,有利于鼓励有财产实力的人参与村的公益事业。申请书要注明申请人、内容、理由、地界范围证明材料并交付6000美元申请费。2.公告听证。递交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在本地不少于5处重要场所及当地报纸上登载两次,以核实内容的真实性。3.县政府作为受理部门作出是否同意的初步裁决。申请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复审必须在30天内完成。4.全村公决。申请通过后,由村所辖的市镇官员、监督员以及村民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组织全体村民,在40天内对村是否设立进行公决。[4]如果过半数的人不赞成,则一年内,不得基于同样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请。如果通过,应将此情况报县政府审查批准。[5]自批准之日起,社团村取得法定资格。村建立后,所在市镇有义务帮助建立必要的排水用水、照明、消防、公园、卫生、治安设施。说明虽然村相对独立于乡镇,但并不因此免除乡镇的必要义务。需要指出的是,县政府的裁决程序在全体村民公决之前,目的在于减少表决成本,防止全体村民大规模公决后,再被县否决的尴尬;另一方面,也是充分尊重村民的集体决策,使具有“最后由群众说了算”的作用。
再次是村的变更。《纽约乡村法》同样赋予村民集体对村界域调整、村的撤销、合并等方面的自主权。权利设置的出发点在于住民的生产需要和生活便利,而不是考虑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利益。村的变更实行备案制,主要对与政府有关的内容进行备案,如村庄的名字在变更后,告知有关政府部门。村的变更程序为:1.申请受理。村的变更与设立不同,村的设立从非法人性质的村变为法人性质的村,会增加村民的许多权利和义务,设立条件较严。而村变更则只要有25名以上的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出申请,理事会就可讨论决定是否受理。2.调研论证。由于村的变更涉及的因素较多,专业性强,因此要成立专门研究委员会(成员包括市镇政府2名代表),进行周密的调研并形成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调整的具体计划,如村财产的处理、重大债务偿还、征税、雇员安置、与镇等的契约、村的解散对镇的影响等。由理事会决定是否提交村民公决。3.村民公决。一旦决定公决,要在村内按规定发布公告,全村1/3以上村民参与公决方为有效。如通过,要报州县政府。如未获通过,则2年内不能基于同一理由再次提出申请,这一规定制约了变更申请权的滥用。由于村的变更所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变化,可能会影响第三者的利益,因此该法要求,应当及时公布村庄界域调整,并对因隶属关系变化引发的各种财产、土地争议及时进行处置;无论是村的调整或市镇与村的转换,变化前的主体的对外权利义务都应由变化后的主体承担。两个或多个村庄合并期间不能继续对外发生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并期间各项决策由各村统一组成的联合会议决定。由此,我们可以感受到《纽约乡村法》对社团性村的设立、变更采取了公司法人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