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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我们认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应当具备下列几项构成要件:(1)无权处分,即受让人必须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所谓无处分权人,是指对票据权利不享有处分权的人,主要包括通过盗窃、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持有票据的人、拾得票据的人以及依原持票人的意思占有票据但不享有处分权的持票人。此外,无处分权人还必须是取得人的直接前手,即取得人是直接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票据的。[32](2)转让法定,即受让人必须依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取得票据。票据法规定的权利转让方法只有两种,一种是背书交付,另一种是单纯交付。[33]如果取得人不是依票据法规定的转让方式取得票据的,则不适用票据善意取得。(3)善意取得,即受让人取得票据时须为善意。善意就是没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恶意,是指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时明知转让票据的人无权处分票据权利。[34]重大过失,是指取得人虽然并非明知转让票据人无权处分,但如果稍加注意即可知之。认定取得人是否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应当以其取得票据之时为准。如果取得人在取得票据之时是善意的,但在取得以后又得知让与人无处分权,则取得人的善意不因此受影响。[35](4)相应对价,即受让人必须给付相应的对价。给付对价,就是指受让人在取得票据时,应当向转让人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或实物。[36]这是因为,票据权利善意取得制度使善意取得人取得票据权利,而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票据权利为代价,所以必须要求取得人在取得票据权利时给付对价。[37]反之,如果受让人无偿取得票据或者给付的对价明显低于票据金额时,受让人取得的权利不得优先于其前手。[38]

  
  (二)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与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相比,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是指持票人从有权处分票据权利的前手,依背书转让或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受让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在票据法理论上,学者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包括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和非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39]

  
  票据法上的继受取得,是指以背书转让或单纯交付转让的方式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权利转让非常频繁,票据法也极为重视票据的转让性,因而票据权利通常都经过此种方式取得。有疑问的则是,我国现行《票据法》是否承认了单纯交付的转让方式,在学者中多有争议。事实上,争论现行《票据法》是否认可单纯交付的转让方式,并无多少实际意义。问题的关键在于,票据法律制度是否应该确立单纯交付的转让方式。[40]我们认为,从票据法作为商法的属性角度来看,现代商法在强调技术性的同时,也重视商法的自治性与开放性,以体现其私法属性,[41]严格的技术性与别无选择的规范指引只能使现代商事生活变得单调,缺乏灵活性,对商事交易秩序是一种更沉重的打击。票据权利的单纯交付转让方式在票据实务中并非少见,许多国家及地区的票据法包括日内瓦统一票据法,都将这种方式作为一种法定的票据权利转让方式,我国票据法律制度应当将之确立下来。另外,依据票据法规定,票据保证人、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等都要对持票人负连带责任,票据保证人因履行保证义务而取得票据权利、被追索人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票据权利等,属于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票据,亦可归属于票据权利的继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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