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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需要指出,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虽都为票据权利,但由于行使权利的顺序不同而产生如下区别:[22]其一,权利主体不同。付款请求权的权利主体比追索权的权利主体少;其二,产生时间不同。付款请求权产生于到期日,追索权则产生于付款人拒绝付款日或拒绝承兑日;其三,行使次数不同。一般来说,付款请求权只能行使一次,一旦付款人履行了付款义务或拒绝履行付款义务,付款请求权即不复存在或被转化,但追索权在某一个非出票人的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并不消灭,而是转入该债务人手中,其又可以凭此权利向其前手追索;其四,支付金额的数量不同。付款请求权的金额只是票据上所表彰的金额,即票据金额,而追索权请求的金额除票据金额外,还包括持票人的利息损失和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等费用。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

  
  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权票不分”,取得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并取得票据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持票人取得票据权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给付对价,二是手段必须合法,三是主观上应当具备善意。[23]至于票据权利取得的方式,从票据法理论上来说,其与所有权的取得同样都有两种途径,即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当然,也有学者从票据实务的角度,将票据权利的取得方式作出了其它划分,[24]本书以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对票据权利取得作出介绍。

  
  (一)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它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通过出票人的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另一种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25]

  
  1.出票取得。出票是出票人签发票据的行为,票据权利因出票而创设,故为原始取得。[26]也就是说,票据的出票取得,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作成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持票人时,持票人即取得票据权利。票据是设权证券,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持票人)时,持票人就原始实现了对票据的占有,因而原始取得了票据权利。[27]

  
  2.善意取得。对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国际上的票据法一般都有明确规定。[28]善意取得制度,本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29]但为了充分发挥票据的流通功能,保护交易的安全,世界许多国家的票据立法也逐步引入这一制度。所谓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依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地从无处分权人处取得票据,从而取得票据权利的一种票据权利法定取得方式。[30]我国《票据法》虽然没有从直接规定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但学者多认为该法第12条规定即从反面承认了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31]但从各国票据法关于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制度来看,无疑都会不约而同地对票据权利善意取得规定了严格的构成要件,只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方可适用善意取得规则,承认受让人(持票人)的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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