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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的涵义、种类和取得

  
  二、票据权利的分类

  
  如同票据的分类规范,票据权利也有票据法律和票据法学上的分类。在票据法律上,票据权利分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票据法学上,根据不同的标准,票据权利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兹一并介绍如下:

  
  1.主票据权利与从票据权利。这是以票据权利的主从关系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在票据关系中,因保证行为而产生的票据权利为从权利,被保证之票据权利为主权利。由于票据行为的独立性,票据保证债权也具有独立性,它不因被担保的主债的实质上无效而无效。但票据保证的独立性并不否定它的从属性。被保证之债务于形式上不成立的,保证债权亦不成立,被保证的债务于形式上无效的,保证债权也无效。[14]

  
  2.先序票据权利与后序票据权利。这是以权利行使先后顺序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在票据关系中,持票人向付款人请求承兑的权利以及向承兑人、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权利为先序权利;持票人行使的追索权为后序权利。[15]按照票据权利的行使规则以及先序权利与后序权利的行使要求,后序权利的行使必须以先序权利之行使但权利未能实现为先行条件。具体说来,除期前追索以及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付款请求权的追索之外,原则上只有当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票据权利之后,方可行使追索权即后序票据权利。

  
  3.固有票据权利与辅助票据权利。这是以票据权利是否具有辅助性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在票据关系中,凡是从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以及保证行为产生的票据权利,为固有票据权利;基于参加行为产生的票据权利,为辅助票据权利。辅助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是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即参加人(包括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持票人行使辅助票据权利后,就取得了对被参加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16]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固有票据权利,并未对辅助票据权利作出规定。

  
  4.形式票据权利与实质票据权利。这是以票据权利的形式与内容为标准进行的划分。在票据关系中,由于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附载于票据之上,只要形式合法,票据又为持票人所占有,就具有了形式票据权利。与此对应,真正享有票据权利的,即为实质票据权利。一般来说,形式票据权利与实质票据权利是一致的,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形发生。一方面,票据实务中存在只有形式上的票据权利而无实质票据权利的情形。例如,因偷盗、拾得空白票据。显然,依据权利外观性和权利推定原则,这种情形应推定其有权利,票据债务人若主张其无权利的,应当举证。另一方面,票据实务中也存在只有实质票据权利而无形式票据权利的情形。例如,因法人合并、承受而取得票据权利。这种情形下,权利人欲主张权利,应当举证。[17]

  
  5.付款请求权与追索权。如果说前四种分类是从票据法理论上对票据权利作出的划分,那么,这一分类即是从票据立法角度作出划分。付款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或者其它付款义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这是票据上的第一次请求权,行使者是票据持票人,可能是收款人,也可能是被背书人,还可能是参加付款人。行使的对象是票据主债务人或其它付款义务人。[18]追索权,也称为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者有其它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它法定款项的权利,也称为票据上的第二次请求权。[19]追索权行使的主体是最后的持票人,也可能是已为清偿的被追索人。[20]追索权行使的对象为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之外的偿还义务人,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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