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前的效力。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前,属于未完成的票据,票据尚欠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所以各国法通常限制票据持有人对此未完成票据行使票据上的权利。[27]按照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则,要求未经补记的空白支票不得背书转让,但是否可以非背书转让或者交付转让,法律上未作规定。但根据我国《
票据法》和多数国家的
票据法,未补记收款人名称前的支票实际上为合法的不记名支票,其票据上的合法效力不应存在任何问题。鉴于此,有学者认为未补记收款人名称的支票依法是可以以交付方式进行转让的。[28]
此外,当空白票据作成后补充记载前,如果发生遗失或者被盗窃,其救济措施如何?我国《
票据法》对此问题尚无明确规定,[29]我们认为,从
票据法理论上来说,在票据遗失或者被盗之后,失票人可以通过通知付款人止付和申请法院运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解决,但在空白票据情形之下,空白票据持票人丧失票据后即无法进行补充记载,于是,申请公示催告以除权判决形式宣告票据无效成为实际上的不可能。因此,各国票据实践中的一般做法是,在空白票据遗失或者被盗窃之后,失票人只能采取通知付款人止付的措施来进行补救。
(2)空白票据在补充记载后的效力。如果空白票据在依授权补充记载完成后,就成为完全票据,发生一般有效票据的效力,即与自始依法记载完全的票据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因此,持票人可依此票据行使票据权利。也就是说,空白票据在补齐后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为票据提示,即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30]需要指出,关于补记规则,按照
票据法理论,对于补记人的补记行为应当适用该种票据的出票行为规则。[31]只要补记人的补记行为符合授权以及票据法规则,票据债务人就不得以该票据原来没有记载完全为理由对抗持票人。
如果空白票据的持票人没有获得授权或者未严格按照授权补记,该种空白票据的效力如何呢?[32]我们认为,这涉及到补记权被滥用时的处理规则。根据大陆法系国家的
票据法,此种情形之法律效果为不得对抗非因重大过失或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票据未记载事项或者未完全记载事项作补充记载,补充事项超出授权范围的,出票人对补充后的票据应当承担票据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票人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33]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
票据法,经补记完成的票据,如补记内容与授权合意不一致但票据并未交付他人仍由补记人持有时,不论票据上记载如何,应按授权合意确认权利义务,但是,补记不一致不能用来对抗正当持,而且,主张未经授权或违反授权的,主张人应负举证责任。[34]
(本文是作者参编高等政法院校《商法学》教材之“
票据法”系列<7>,发到本站时章节有调整。原著参见侯怀霞主编:《商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欢迎各位交通评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