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票据的留白
1.空白票据的概念。票据行为的留白现象,实际上就是
票据法理论上的空白票据问题。所谓空白票据,又称为空白授权票据,是指票据行为人仅在票据上签名,而将票据上其它应记载事项,全部或一部分授权给他人完成的票据。英美法将这种票据称为未完成票据(incomplete instrument),《日本
票据法》称之为“白地手形”。[19]我国《
票据法》只承认空白授权支票,对汇票和本票则不准许签发空白授权票据。[20]
空白票据本质上是依法签发的欠缺必要记载事项的票据,实质上为空白授权票据,它不同于未加签章的空白票据簿,出票人依法签发空白票据的行为不仅意味着该行为符合
票据法的要求,而且意味着其已经授权持票人有权依法在该票据上补记。[21]在票据法学理论上,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空白票据的涵义:
(1)出票人签发。空白票据的签发与一般票据的签发相同,都是由出票人签发。出票人签发之际,也是根据票据法律规则,记载各种应记载或者可记载事项。甚至可以说,在空白票据中,出票人签发票据,形式上与一般票据基本上相同。
(2)绝对应记载事项部分故意留白。出票人签发票据时,故意将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部分留白。需要指出,有学者认为故意留白不记载事项,应包括绝对应记载事项及相对应记载事项。但学者多认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是否留白,对票据效力并不生影响,[22]因此主张以绝对应记载事项为限。[23]
(3)基于原因关系上的理由。随着票据利用机会的自然增加,利用票据的技巧也随之逐渐被开发出来,空白票据的承认即是此种趋势的反映。出票人出票时,故意留白不作部分绝对应记载事项,通常发生于工程承揽之招投标、委托他人参与拍卖等商事活动之中。[24]
(4)授权补充记载。票据上绝对应记载事项,如未记载,根据
票据法的一般规则,原则上票据应为无效。易言之,空白票据在未补充记载完成前尚非票据。因此,授权补充记载在空白票据规则中显然是绝对必要的。
2.空白票据的效力。按照
票据法理论以及各国关于空白票据的立法规定,只有当空白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欠缺、空白票据行为人在票据上签名、对他人授予空白补充权并交付空白票据,方可构成空白票据,适用空白票据规则,发生空白票据效力。[25]空白票据经补充记载所欠缺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后,就成为完全票据,发生完全票据所应具有的法律效力。此时,经补充完成后的“空白票据”,和由出票人在出票时就记载完全的普通票据没有任何区别,持票人享有背书转让票据的权利、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进行追索的权利。它和普通票据的不同之处,可能就在于如果补充权人滥用补充权,进行不当补充时,会产生一些抗辩事由。[26]因此,我们认为,可以大致将空白票据的效力按照补充记载前后分为两个阶段。归纳起来,空白票据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