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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中国的法律体系建构(三)

  

  再以立法当局关于“法律分类”一词的认识和运用为例。中国立法当局主要是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式的角度进行法律分类,具体采取的则是具有抉择性或决疑意义的划分“法律部门”的做法,将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划分为宪法之下或以宪法为基础的七个法律部门。这种“快刀斩乱麻”的做法,直接剔除和化解了法学理论或/和域外法律实践上的多样性或差异点。因为法律体系构建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分类还有其他种种,比如,在法律体系下先形成第一层次的各种划分,如公法和私法或公法、私法和社会法,国际法和国内法、自然法和实在法、实体法和程序法、国家法和民间法,实在法和传统法等等;在法律部门划分层次上的其他一些自以为更加合理的划分法(具体如前面所述),等等。应该说,这些分类对于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构建并不是没有关系的,甚至有的分类法还有必要认真对待,如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关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分类,以及关于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分类等,都蕴含了对社会生活秩序或法律秩序形成的重大问题和原理的不同认识。此外,在我看来,在法律体系所涉及的法律分类问题上,还有一些只有通过本土视角才能发现的问题,如行政特区法、经济特区法、民族自治区法等,这些显然也都掩没在立法当局法律分类或部门法分类的视野中。


  

  除了在法律规范和法律分类两个概念的认识和运用以外,中国立法当局在法律体系构建中的简约主义风格还表现有其他内容。比如在法律位阶问题上,对于经济特区法、不同政府规章(如部委规章和省级政府规章)、基本法律和法律、立法解释等的确切法律效力,立法理论和实践上谈论或争论颇多,但它们在立法当局关于法律体系构建的认识中并没有怎么提及。又如在法律渊源概念多种含义的认识上,中国立法当局显然也是基本局限于法律的形式渊源。[11]


  

  在有关法律体系构建所涉及的诸多问题、以及问题的不同内容上,中国立法当局作出的多是单一维度的选择和处理,表现出明显的实务指向,而这与法律体系的学理建构具有明显的不同。有研究认为,从部门法划分的角度谈论法律体系的构建,这种源自前苏联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做法具有明显的意识形态色彩和政治上的考虑。[12]


【作者简介】
张志铭,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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