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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对“权利”概念的接纳

  
  在思想史上,既有把三纲五常封建伦理的那一套论证为人间之“自然如此”,“合当如此”,“本来如此”,而成为压制人性的精神力量;但同时也有另外一个发展方向,即把人的本能生存欲求论证为“自然如此”,“合当如此”,解放人欲,解放人性,也就因此而被正当化。在程朱理学是“天理自然”,可明清以降则出现了“人欲自然” 之论,直至近代“人欲自然”获得完全自立的价值地位。在程朱理学,“天理”是内在于人的“本然之性”,但它与“气质之性”是绝然对立的,作为“自然”的也即是作为“本来”的与“合当”的“天理”显然是属于形而上的,它舍弃了与人的生存欲求紧密相关的“气质之性”中的个别的形而下的方面,由此而成为超越现实的理念性的东西了,而最终成为每一个人道德修为的主导方向,人被视为具有内在的“自然”的“本然之性”,因而可以在一己之内通由静观默察的方式体会和了悟“合当底理”,从而与外在的社会、与他人无关,而程朱理学所着力阐化弘扬的“自然”、“本来”与“合当”,说穿了不过是以上下尊卑之秩序为实质性内核的所谓仁义礼智信等纲常名教而已。但有一点是我们要注意的,那就是纲常名教是通过“自然”、“本来”、“合当”而证成自己的价值地位的,但“自然”、“本来”、“合当”之性格却不由纲常名教来证成。也就是说,“理”本身是超越一切的,是至上的。因此,到了明清之际,“人欲”逐渐被人们证成为“自然”,人的生存欲求这样的形而下也就获得了形而上的价值地位,“自然”、“本来”、“合当”现在就不仅仅是一个内在的道德修为的问题了,而与外在的社会利益、规范、制度、秩序相关联了,就是说,“自然的”、“本来的”、“合当的”在思想史的演进过程中逐渐被注入了政治性的意义。原来被视为“合当的”上下尊卑等级秩序则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质疑了,到了近代则完全成了违背“理”也即违背“自然”的,应该受到全面批判和清洗的对象了。

  
  近代思想家们虽然用“人欲”替代了程朱理欲世界观中“天理”的价值地位,“人欲”获得了不依赖于“天理”的自本自根的独立性,而最终使得近世意义上的人的观念得以证成,但他们并没有放弃程朱“天理”世界观的逻辑框架,“理”的“当为性”、“自然性”、“本来性”被他们全然承继了下来。正是“理”在社会功能上所体现出来的这种超越性的特征,为近代思想家们在实践指向上重建包括国家权力在内的社会秩序的正当化理论提供了思想范式,他们称之谓“公理”。如果说,在近代西方,人们根据自然法而推演出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的话;那么,在近代中国,思想家们则是根据“公理”而接受了源于西方的正当性意义上的“权利”观念,“权利”也一样成了判断现实政治法律制度合理性、正当性的价值尺度。

  
  (五)

  
  末了,我们交代一下本文的时间断限问题。在历史学界,关于“近代”的划分,过去以“五四”运动为界,从晚清到“五四”前夕为“近代”,现在学界的主导意见则是以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界,也即从晚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之前为“近代”。本文依旧采用从晚清到“五四”前夕为“近代中国”的传统分期意见。仅从思想文化的立场而言,“五四”在中国思想史上的确是重要的分水岭。尤其就本文的基本旨趣而论,“五四”及其后人们所倡导的一系列基本的文化价值观念,虽然与前“五四”有着不可否认的内在联系,但“五四”人企图彻底冲破传统的价值文化系统,把他们所倡扬的价值观念与传统文化,尤其是与传统儒家文化根本对立起来,对儒家政治、道德学说的坚决批判构成为他们阐释新的政治主张和道德信念的基本前提,这自然谈不上自觉开掘传统文化所蕴含的价值资源了。“五四”人的基本立场是明确地宣称以西方价值观念为标准,而对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传统发起“外在”的批判,“五四”人本身已经不再是儒学中人了,尽管他们在心理情感方面未必就与“传统”毫无关联, 但在理智上他们并不再自觉的担负起传统文化开新的使命,而且他们认为传统的开新从根本上讲是不可能的了,对于自身与传统的难以斩断的情感关联,他们是憎恨的、讨厌的。只是,自“五四”以来,尽管人们依旧思考和言说着“权利”话语,但越来越显得缺氧少钙,没有了底气,近代中国思想家们曾经有过的那份自信,在后来者身上伴随着反传统的高调而渐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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