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中国对“权利”概念的接纳
赵明
【全文】
“权利”(right)无疑是近现代政治法律文化之核心概念。尽管其内涵十分丰富,可以从不同角度以及不同层面加以概括和揭示,但它最基本的含义和精神却在于个人之自主性为正当。正是基于这一最基本的含义,我们可以说,在人类思想文化史上,“权利”话语对人的尊严和价值作了前所未有的强烈表达。 近(现)代以前,人主要被强调为某种“外在”(或超验)的道德(或宗教)价值的践履者,其价值地位始终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用“权利”概念来表达人之自主为正当的观念确乎不太可能。因此,近代以来出现的权利思想的确可以说代表了人类思想文化观念,尤其是道德观念的一大转变和一种进步。 如所周知,这种“权利”意识和观念首先是在西方文化中孕育和成长起来的,有关“权利”的术语、概念在中国思想文化中的出现也无疑是与“西学东渐”直接相关联的。
应该说,上述意义上的“权利”话语在传统中国思想文化中是相当陌生的,尤其是“权利”话语所含蕴的精神实质、基本理念确乎难与中国的政治法律文化传统相契合,彼此之间的确存在着隔膜和不易沟通之处。或许就因为这个缘故,长久以来,学界流行一种几乎成为常识性真理的论断,认为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了近代中国对西方“权利”思想和观念的理解与接受。与此直接相关的是,近代中国思想界大量使用诸如“自主之权”、“天予人之权”、“人权”、“权利”、“天赋人权”、“天赋权利”等等这些近现代政治哲学、法哲学的核心概念和术语的事实,常常被人们解释为纯粹由于西方近代政治法律文化价值观念冲击和挑战的结果,它本身没有中国思想传统的内在资源可言。虽然“权利”话语在近代中国思想界逐渐流行开来,但由于缺乏中国思想传统演进的内在动源因素而终于“难得正果”,“误读”西方权利文化之精神于是乎也就成了人们对近代中国思想家们的“高明”而“宽容”的评论。
本文对这种在学界流行已久的论断是难以完全认同的。尽管我们也坚持认为,“西学”对近代中国思想界“权利”话语体系的构筑起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权利”观念和思想之所以能够在近代中国得以发生,其动力因素除了“西学”和现实的社会根源外,中国传统政治法律思想文化的内在演变所提供的资源同样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因为一个重要的思想史事实是,截止“五四”之前,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无论在政治变革的具体主张上有多大的分歧,或者更具体的说,无论是主张君主立宪的变法维新派人士,还是主张推翻满清帝国实现民主共和的革命派人士,他们虽然无一例外地都受到过来自西方的各种压力和冲击,也都或多或少地接受了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但他们与其后来者“五四”人相比较,有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值得我们加以留心和注意的,那就是他们并非一开始就旗帜鲜明地站在近代西方思想文化的价值立场上,全面而毫不妥协地攻击、批判和否定自身的思想文化传统,而是高度自觉地、颇有自信地去发掘自身传统文化的资源,尤其是发掘传统儒家思想文化的原始精神,力图打通中西,融合中西。他们都具有着较为强烈的普遍的世界意识, 把源于西方而又为自己所接受的新思想和新观念认同为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价值基础和追求的目标,并不象“五四”人那样怀有明显的中西比照和优劣的心理意识。所以,他们当时对那些握有权柄且自诩为传统的“卫道士”们发出的“用夷变夏”的严重指斥,要么置之不理,要么据理反驳。他们坚定地认为自己不是在否定和抛弃传统,相反是在创造性地转换和开新着传统,而这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护道”,正所谓“人能弘道,非道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