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从微观角度分析,儒家礼治中以“亲亲、尊尊”为基础的“忠君至孝”实践要求是我国古代法制走向刑治主义的实然路径。
文章以上从宏观合中观两个方面分别谈了儒家思想对于我国古代法制刑治主义化的理念制度化的影响,具有相对理论化的色彩,这里笔者进一步从历史实践的角度分析一下。“亲亲、尊尊”的礼治理念肇始于西周时期,到西汉武帝时期基本上定型。“亲亲、尊尊”的礼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就是“忠君至孝”,这也是前面提到的纲常原理、上下贵贱理念的实际意义。所谓“亲亲”就是在以家庭为单位的范围内,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构建和谐的家庭伦理关系;所谓“忠君”就是身为人臣当为君分优,食君之碌为君尽职,要求臣子全心全力为君主着想,楷诸葛之模,立岳飞之志。这就在具体的社会生活中对每一个不同社会地位的人设置了当为合不当为的行为规范,任何人不得违反。当然,我国古代历史上不乏一些“乱臣贼子”[⑩],统治阶层为了维护其既得利益和统治秩序,必然会倾向于严刑峻法的适用。“十恶”、“重罪十条”中针对皇权保障的谋反、谋逆、大不逆以及针对家庭伦理的恶逆、不孝、内乱等罪名的设置明显反映出儒家思想所构建、维护的社会秩序只能依靠残酷的刑罚来予以保障,从而将中国古代法制拖进了刑治主义的泥沼。
儒家思想外在的表现形式是宣扬礼治伦理道德,作用于统治阶级的政策决定并将其作为立国之理念时,其只依靠外在的宣传、引导、劝诫和奴化的渐进式手段不足以稳定社会秩序,不足以保障统治权力的至高无上,因此必然就会在保障机制上很下功夫,于是严刑峻罚的刑治主义理念就会出现。对于严刑峻罚现象的分析,可以从两个历史时期分析:一个是战国时期诸侯国如秦国变法期间实行的刑罚,这个时期施行的法律之所以残酷野蛮是因为法家思想“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机械主义的产物,是变法实践的客观结果,是主动采取严刑酷罚,顺应了当时的历史发展。
第二个时期就是封建社会建立后,儒家思想占据了主流意识形态,这个时候,儒家思想的诸多理念施行于封建国家社会统治秩序之中。一方面儒家的思想有利于形成仁政爱民的顺应历史潮流的统治形态,另一方面儒家思想不可能在全社会中对所有臣民起到明确规范有效的统治力度,必然会有某些不符合封建礼治伦理的现象发生,因此,统治秩序的保障必须依赖于刑事法律。这种被迫以严刑峻罚来规制臣民行为、保障儒家思想统领的封建统治秩序,多多少少投射出以“仁爱德治伦理”为标榜记号的儒家思想的无奈。虽然无奈,但是为了封建秩序的运转,刑治主义的盛行在儒家思想的框架下也是不可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