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200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收到了1万多条意见。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在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收到近20万条的意见。2008年4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面向全国征求意见。可以说,“开门立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
公民向立法机关提出审查建议的实践也已展开。2003年孙志刚事件披露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5月14日,俞江、腾彪、许志永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03年6月20日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1982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在收容遣送制度的迅速改革中,公众参与的作用功不可没。2007年12月4日,包括著名学者江平、茅于轼在内的69名专家学者联名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交公民建议书,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也引起了巨大的反响。[18]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立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行政领域
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在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过程中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
除了行政立法领域公众可以广泛参与外,在我国,公众还可以参与行政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处罚法》还首次在我国引入听证制度(第42、43条),为相对人参与行政程序、充分表达意见提供了制度化的平台。199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6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这一主动听证的规定为扩展听证范围、扩大公众参与开拓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在部门立法中,保障公众参与的规定也越来越多,其中以环境法为代表。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权,第5条规定:“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第21条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2006年2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又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对涉及公众参与权的公开环境信息、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参与的组织形式等问题详细加以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事实证明,在圆明园湖底铺膜事件、怒江水电开发、厦门PX事件[19]等重大环境问题的解决过程中,公众参与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