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13]
票据法的适用包括国内票据的适用和涉外票据的适用。国内票据的适用散见于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等票据通则以及汇票、本票和支票等票据分则之中,涉外票据的适用则属国际私法范畴,我国现行票据立法专章作了规定。从立法定义上来说,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票据。[14]票据是当前国际贸易结算的重要商事工具,同时又具有流通性,因此,票据可能带有涉外因素,难免发生法律适用冲突之问题。[15]兹简要介绍如下:
(一)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国际上解决涉外票据法律冲突的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尽可能统一各国有关立法。二是制定相应的票据冲突规范。前者在短期内难以取得理想成果,而后者较为可行。制定票据冲突规范又有两种方法:一是以国际条约规定冲突规范。二是用国内法规定冲突规范。[16]我国《
票据法》采取的是后者,即专章就是涉外票据的冲突规范,包括两部分,一是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二是涉外票据的具体法律适用。就一般原则而言,我国《
票据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适用国际惯例。[17]
由此可见,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有:①适用国际条约。国际法优于国内法,是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缔结国遵守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是其一项基本国际义务。[18]目前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主要有1930年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和1931年的《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及相关公约、1988年的《联合国国际汇票与国际本票公约》,[19]但我国目前尚未参加和缔结任何票据方面的国际公约;②适用国内立法。应注意者,国内立法中的冲突规范应优先于实体规范加以适用;③适用国际惯例,包括成文国际惯例和不成文国际惯例。国际惯例是在长期反复的实践中形成的、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固定内容的习惯做法,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一国社会公共利益。[20]成文国际惯例的确定很简单,直接适用即可,但不成文国际惯例的确定则实非易事。正是因为国际惯例本身的任意性,使其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上处于较低的效力层次,仅对涉外票据纠纷起着补充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