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引进、推广立法辩论
深圳市的立法听证会曾引进立法辩论机制,允许各利益团体聘请律师参与辩论。这在全国是第一次,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评价。从具体的实践来看,吸收律师做各利益主体的“法律顾问”和“利益辩手”,成为深圳立法辩论机制中的最大亮点。虽然深圳的立法辩论尝试跟香港及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辩论在组织形式上、参与度上、广泛性上差距甚远,但还是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开辟了立法机制改革的新路子。
现代法治是一个环环相扣的正义系统,系统的源头就在通过立法对利益的分配。要实现“良法之治”的理想状态,就必须优化这个源头机制,以便从这一环节输出的都是所谓的良法。而在当前社会利益多元化的时代,衡量良法的重要标准之一,就是立法能够对相互冲突的各方利益作出均衡,既防止个人或部门利益至上,又防止出现“多数人暴政”。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深圳市人大吸收律师参与立法辩论的尝试,才超出了地方立法的狭隘层面,而成为具有国家示范意义的事件。
引进并推广立法辩论,使立法辩论成为常态,才可以使相关利益团体对法律产生更深层次的信任感,才可以使所立之法经得起考验真正起到平衡各方利益的效果,同时也有效地规制了立法权和立法者。从利益主体的角度讲,对于一个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利益集团充分参与甚至影响立法,这动力来自对于利益的追求。他们依靠自己在该领域的优势或者该集团的现状来摆证据,与其他利益团体进行广泛深入的对抗,即使最后的立法对自己并不是那么有利,至少这种参与和辩论使得自己甘拜下风,因为立法辩论的过程是公开公正的,并没有藏着掖着暗箱操纵。从立法者的角度讲,所有的可以公开的立法程序都公开了,各利益团体均参与进来把相关焦点问题摆在桌面上进行辩论,那么从积极角度讲,立法者的立法活动变的更简单明晰了,因为通过辩论为立法提供了丰富宝贵的材料,对于利益的权衡也有了较为明晰思路;从消极角度讲,通过辩论留给立法者作弊的空间已经被压缩到极点,从而从侧面对立法者产生压力,起到了规制立法者的效果。郭京毅案中,参与一些法规制定的利益集团是跟自己有紧密关系的,数量被限制了,其他的利益集团被挡在了门外,辩论更无从谈起。
建立和强化立法辩论机制,可能使得立法程序变得繁琐,立法进程可能放缓。但是,立法程序复杂、牺牲立法速度,和辩论机制可能带来的正面价值相比,都不是什么主要问题。立法需要反映民意,立法者作为民意的代表,必须在公开和透明的立法辩论中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以回应民众对自己的期待。而不是,把立法权放置在一个隐秘的空间,成为自己创造利益的工具。那样制定出来越多的法律,将滋生越多的立法腐败。
4.4 正名并规范立法游说
在上述探讨对立法者规制的切入口时,已经提到了立法游说,并进行了较多的论述。对于立法游说,首先就是要为立法游说正名。立法游说并不是洪水猛兽,并不是西方国家的专有现象。正如前面所论述的,在市场经济特殊的资源配置方式下,在竞争机制的引导下,对于正当利益的追求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立法是现代社会利益配置、平衡和妥协的重要手段。我们无法去要求相关利益主体对于牵涉自己切身利益的立法活动无动于衷。承认和正视立法游说对于立法是有益处的。紧接着,要对立法游说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去面对立法游说进而引导立法游说发挥它积极的一面,而不是让立法游说在隐秘和肮脏的环境下腐蚀立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