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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物业纠纷中的适用问题

  
  消费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包括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如消费者保护基金会, 消费者组织联合会,消费者事务研究会,消费者保护法学研究会等)。?那么什么是社会团体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门登记。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所谓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目前我国对组织的字面理解,组织是指有编制的许多人合起来的有组织的整体。因此,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二、消费者与业主,消费者组织与业委会的联系与区别

  
  通过对消费者、业主概念的了解和界定,诚然,消费者并不等于业主,但业主却可以视为消费者。

  
  而消费者组织与业委会的区别就比较大了,二者并没有交集。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是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自治组织,决定关涉全体业主的重大公共事务,包括制定业主公约和选聘物业公司等。业委会被看成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及代表业主签订物业合同等。而消费者组织为一个公益性的社会团体。二者从成立、运行、组织机构到解散都不同。从成立条件看,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一般只是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无须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也无须再民政部门登记。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则麻烦得多,须经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发起人才能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呈送筹备社会团体的申请文件。另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还规定了成立社会团体的具体要求:(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总数不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章程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规定最低限额的活动资金(全国性社会团体不低于10万元,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不低于3万元);(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从二者功能、作用看,消费者组织主要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等。业主委员会则履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可以看出,消费者组织重在为消费者提供保护的一环,自身虽代表消费者的利益,但是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不直接代表消费者实施行为,而业主委员会则是业主的化身和代言人。从解散上看,消费者组织经过注销登记即为解散,而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只要有业主在,就没有解散这一说,只可以是重新选举,法律特别规定可以的没有业主大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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