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一步增强鉴定的中立性
现行医疗事故鉴定主体是各级医学会,尽管医学会为了保证鉴定结论的中立性,在程序上采取了多种措施,其中包括专家委员会的随机性,参与个案鉴定的专家均从专家委员会名单中随机抽取,与被鉴定的医疗机构无牵连关系。鉴定专家根据专业知识所作出的虽是技术性判断,但在对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参与度等进行判断时,往往参与了专家的经验以及主观认识,加之专家必然是医疗行业内遴选出来的,多是各级医院的任职医师,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在实践中就难免会发生不公正的现象。患者因此会对鉴定结论的中立性持有怀疑态度。个人以为在不改变目前鉴定结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的作用的前提条件下,进行异地鉴定或许是可行的办法[5]。医疗事故异地鉴定由与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机构没有亲疏关系的医学会组织。目前,患者一方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主要原因还是在医疗机构与医学会的亲疏关系上。医疗鉴定事故异地鉴定有助于提高患者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信任度,可以有效消除鉴定专家的顾虑进而促进医疗纠纷的解决。[6]
2、对医疗事故鉴定的重新审视
从证据学的角度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是法定证据种类鉴定结论当中的一种,从证据分类的意义上看,鉴定结论在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证据,其本身也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持,在法庭上同样应当经过质证才能予以采信。同时,在涉及医疗鉴定结论的医患纠纷案件中,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的情况极为罕见,几乎没有。患者一方当事人因此无法行使其程序法上的权利,也无法行使其对于医疗鉴定程序及鉴定过程的知情权。在国外的医疗诉讼当中,比如美国,没有一个法院必须采纳的鉴定结论,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各找各的专家,各自出具自己的鉴定结论,同时也要出庭接受交叉盘问,至于谁的结论更加权威则完全由法院来判断。结合我国的国情,可以考虑发展民间性的医疗纠纷咨询、鉴定机构,对其提供的咨询或者鉴定意见,不能一概不予采信,而应当通过医院方进行质证、答复,对争议较大的,应当请出具鉴定结论的专家委员会给予明确的答复。同时可以吸收专家陪审员参与一审诉讼以弥补审判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缺陷。
同时进一步反思,我国目前的医疗事故鉴定实际具有双重功能,一是就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鉴定,二是就医院方的过错责任进行鉴定。对于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而言,医疗事故鉴定机构成为法院之外的事实上的“另一个裁判者”。正是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具有的双重功能,对于医疗事故的处理上也同时具有了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双重性质。将医院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一并处理,虽然可以通过技术性的处理来建立量化的联系,但是两者之间的障碍依然难以克服。实践当中,很多当事人为了规避医疗事故鉴定,在法院诉讼过程当中不以医疗事故为由进行诉讼,或者在进行了医疗事故鉴定的某些案件当中,当事人仍然要求通过司法鉴定来对医院方的责任进行判断。在诉讼当中,鉴定人的角色定位应当是法院的辅助者以及证据提供者,而目前的医疗鉴定的行政管理成分不利于担此角色。因此,可以考虑让医疗事故鉴定退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医疗事故鉴定可以作为医院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进行行政管理或者评定的重要标准,而在医疗损害诉讼当中,借助更加独立、定位相对单一的司法鉴定来直接判断过错及因果联系。并且随着医疗事故鉴定退出诉讼,法院便可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来确定赔偿标准,而不用在赔偿问题上采用双重标准,也不至于再落下“行政权挤压司法权”[7]的诟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