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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蛋糕上各异的立法宗旨(2)

  
  在竞争性采购活动中,不论是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国内误称其为“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还是竞争性谈判或者其他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均系有许多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环节和链条构成的。而“招标”与“投标”仅仅只是竞争性采购流程中的两个环节;倘若只有这两个环节,是不可能完成具有竞争性的整个采购流程。囿于特定历史时期的立法环境,人们对国际上竞争性的政府采购没有太多的认识,比如十年前出台的我国首部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第一条就规定:“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从前款内容可知,立法部门实际上并没有搞清楚为什么要规范“招标投标”,“招标”或“投标”仅仅只是竞争性采购过程中的某一环节;倘若只是规范采购过程中的“招标”与“投标”,则不可能最终达到“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证项目质量”等方面的空泛目标。而两年后出台的《政府采购法》第一条,则更符合国际规则所确立的立法目标,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相互比较一下,即可发现,第二部法律所确立的立法宗旨,在同样的问题上更接近国际上政府采购方面的立法。

  
  早在1994年版本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公共采购示范法在其序言第一条的立法目标中就指出:“使采购尽量节省开销、提高采购效率”。从世贸成员的竞争性采购立法内容来看,公共部门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标的,大部分使用的是公共资金或者某些私人融资项目但享受特别优惠的公共政策。因此,各国采购方面的立法无不将节俭使用资金,赢得公众信任,公平竞争机会,避免腐败做法,获取物有所值的产品或服务,作为这方面立法的首要目的。为了取得纳税人对公共部门使用其公共资金的充分信任,确保采购行政的清廉,确保透明、公平竞争,提高采购效率,保证有效使用公共资金,竞争性采购立法需要考虑采购信息充分披露、供应商的机会均等、物有所值的标的、利益冲突回避、第三方监督、供应商权利救济等方面的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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