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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属性

  

  第四,启动程序不同。责令改正作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依职权主动为之,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而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维护民事主体个人利益的行政司法行为,应当尊重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贯彻不告不理原则,从而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条件,是依申请行政行为。


  

  第五,法律关系不同。责令改正只包含一重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责令承担民事责任则包含双重法律关系,即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行为指向不同。责令改正行为是要求行政相对人针对抽象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相应行为,具有对世性和绝对性,而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是要求一方行政相对人向另一方相对人为一定行为,具有对人性和相对性。


  

  第七,立法功能不同。如前所述,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是对《行政处罚法》第7条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的贯彻,体现的是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并行,是为了避免“以罚代赔”,而责令改正是对《行政处罚法》第23条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贯彻,体现的是行政处罚与纠正违法并行,是为了避免“以罚代管”。


  

  (二)责令承担民事责任与责令赔偿国家损失


  

  我国法律、法规也有很多关于行政主体责令行政相对人赔偿国家损失的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3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7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24条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涂改、伪造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38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等等。


  

  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是“民”赔“官”,与“官”赔“民”的国家赔偿显然不同。但它与前述行政主体责令承担民事责任的“民”赔“民”是否有区别,是否应当一并认定为行政裁决?这的确是一个容易让人感到困惑的问题。因为,国家也可成为民事主体,行政主体责令某一行为主体向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似乎也可以理解为行政主体责令一方民事主体向作为另一方民事主体的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我们认为,责令赔偿国家损失与行政裁决不同,不能理解为行政裁决:


  

  第一,某一行为主体造成国家的某种损失已事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不再是某个人的私人利益,已构成了对作为公法秩序的行政管理秩序的破坏,而不仅仅是市民社会内部私法秩序的破坏。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法律关系中,接受赔偿的国家是作为公法上的行政主体身份出现的,而不是作为私法上的民事主体出现的。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行政管理秩序,是执行公务,而不是为了维护国家这一特殊民事主体的“私益”。这与维护民事主体的个人利益和私法秩序的行政裁决显然不同。


  

  第二,如前所述,将行政主体责令“民赔民”认定为行政裁决的一个重要考虑是,妥善处理行政权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之间的关系,防止行政权干涉私法自治。而这个问题在行政主体责令“民赔官”的情况下并不存在。因为受损失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行政主体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不仅有权而且有义务依职权主动要求行政相对人赔偿国家损失。


  

  第三,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法律关系中只有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两个当事人,其中行政主体是作为一方当事人代表国家行使着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职权,而不是作为中间人裁判双方的纠纷,不符合行政裁决的居间性和司法性特征。若将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理解为行政裁决的话,难免有“自己作为自己案件法官”的嫌疑。对此,有人可能提出这样的诘问:正是不能“自己作为自己案件法官”,才需要对此制度予以改革,将责令赔偿国家损失的权力交由行政主体以外的第三方行使。然而,我们认为,如此一来,该制度本来的初衷将无法实现,其优点也将荡然无存。因为由行政主体责令赔偿国家损失而不是由其他主体如法院判决赔偿国家损失,是出于便捷和效率的考虑。行政主体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已对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造成的损失等有了清楚的掌握,并且该行政主体也具有相应的专门知识,由它来直接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无疑具有无法替代的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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