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公开实质内容
审判实质内容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当公开:(1)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和证据;(2)所适用的法律和理由;(3)诉讼各方对事实、证据的主张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意见;(4)诉讼各方在审判阶段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情况。这四个方面正是法庭审判的全部实质内容,既包含静态的事实,又表明动态的过程;既体现司法权的外在表现,又反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态度,以及司法机关与诉讼参与人的关系。为了充分体现审判实质内容的公开,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法律事实应当充分在法庭上展示,作为裁判根据的证据必须在出示、陈述或宣读,并经过质证才能作为裁判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
42条规定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审判阶段应指经过法庭审理并查证属实才可作为裁判的根据。未经法庭审理的证据,即使是真实的也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为此,控辩双方在庭下提供、补充的证据以及法院自行调查获取的证据,凡是未经法庭审理,都不得作为裁判的根据。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这是指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清楚,诉讼各方面都没有提供新的事实和证据。如果对事实有争议并提出新的证据,则应开庭审理。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因而,只有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正确并且程序合法的,才可以核准和改判;凡是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都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而不能由复核法院在不开庭的情况下改变对事实的认定或复核法院补充未经法庭审理证据后,改变对事实的认定。
二是,判决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审判公开原则的要求。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表明通过判决向社会公开案件的基本过程,诉讼各方的意见,法院对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的裁断。为此,判决书应当写明审理的
基本经过,控辩双方的基本主张,和诉讼要求,双方提出的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意义的证据,法院对事实的认定,对证据的采纳,对法律的适用。只有这样的判决书,才能使公开宣判体现公开审判原则的意义,才能使社会知悉审判权是否被平等和公正的适用,才能通过审判公开使社会对司法权力的运用以及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