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可以推动婚姻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研究,为正确判断各种婚姻性质提供理论标准
由于目前没有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对于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研究没有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目前尚没有建立婚姻成立的科学概念,理论上一般把婚姻成立与结婚相等同,把婚姻成立等同于婚姻有效;或者将婚姻不成立等同于婚姻无效。而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必须以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为基础。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在具体案件处理中离不开实体法上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的适用。这将有助于推动婚姻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理论研究,厘清婚姻成立与婚姻有效、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的关系,为正确判断各种婚姻形态提供理论标准,以免在理论上混淆婚姻不成立与婚姻无效等婚姻形态的界限。
5、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制度,有利于划清结婚与婚姻成立的界限,增强人们依法登记的观念
实践中,人们往往简单地把结婚等同于婚姻成立,认为只要有结婚行为,婚姻就成立了,以致于把一些不合法定形式要件或者没有完成必要形式的婚姻,也误认为婚姻成立。而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就会使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让人们知道,结婚并不等于婚姻成立,只有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婚姻,婚姻才能成立,以便人们自觉遵守结婚的形式要件,促进对结婚形式要件的重视,减少婚姻登记形式上的违法现象。
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具有可能性
在民事诉讼理论上,有确认之诉。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确认之诉的一种。因而,在理论上,建立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没有障碍。
从法律上考察,建立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既有实体法上的根据,也有程序法上的根据。从实体法上看,有其充分的法律根据。
婚姻法第
8条及其有关配套法规,对婚姻成立的要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可以作为我们认定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的根据。在程序法上,我国的司法解释,业已确立了审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请求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与请求宣告无效婚姻和撤销婚姻之诉的诉讼性质基本相同,完全可以参照适用。因而,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无论是在实体法上,还是程序法上,都没有法律障碍。
外国和我国台湾都有关于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的法律规定,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606条规定了“确认当事人之间婚姻关系存在与否的诉讼”,[3]台湾地区“
民事诉讼法“第九编“人事诉讼程序”中的第一章“婚姻事件程序”(第568條等条文),也有关于確認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的规定。这些都可供我们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