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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走正门走侧门——质疑用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

  
  二、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才是解决婚姻登记纠纷正当途径

  
  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定其二人间有无夫妻关系之诉。所谓婚姻成立,就是当事人完成了缔结婚姻形式要件或者婚姻形式要件成就,婚姻依法存在。所谓婚姻不成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结婚行为因欠缺婚姻成立的必要形式要件而致使婚姻没有成就,婚姻不存在。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可见,在我国,依法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其婚姻成立;没有进行婚姻登记的结婚行为,婚姻不成立。涉及婚姻登记程序的纠纷,主要是涉及婚姻成立或不成立问题,因而,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才是解决婚姻登记纠纷正当途径。

  
  运用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解决因婚姻登记引起纠纷,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1、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我国婚姻法(第8条)和相关配套法律,在实体法上设立了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制度。但在诉讼程序上,却没有相关机制作保障,婚姻成立或不成立诉讼程序处于“空挡”状态,这将有损于实体法的贯彻执行。对于因婚姻登记所引起的婚姻成立或不成立纠纷,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解决,牵强附会,缺乏科学性。因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效力之争,实质上就是婚姻关系成立与不成立之争,这完全是一种民事案件,直接按照民事纠纷处理,顺理成章,简便易行。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理顺法律关系,完善婚姻诉讼体系。

  
  2、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可以为大量的婚姻纠纷提供司法保障,维护当事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目前没有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诉讼制度,司法实践中,对于因为婚姻成立或不成立发生争议后,虽然有的将婚姻不成立作为婚姻无效或行政案件处理,但更多的情形则需要通过提起确认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处理,由于该诉讼机制没有建立,使大量婚姻纠纷无法得不到有效解决。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制度,使诉讼管道畅通,保障当事人权利得以实现。

  
  3、建立婚姻成立或不成立之诉,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法有关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婚姻无效所采取的立法形式是列举式 ,对于现实生活中有些没有列举而又难以承认婚姻效力的婚姻无法处理。同时,我国没有设立离婚无效制度,对于离婚无效,也难以处理。建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制度后,可以将婚姻法未列举为婚姻无效而又缺乏婚姻效力的情形,按照广义的婚姻不成立处理。对于离婚无效,也可以通过确认原婚姻成立,使其离婚失去效力。这样既可以弥补现行婚姻无效制度的不足,又可以避免与法定无效婚姻制度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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