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余一平
【摘要】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及程序合法是做到裁判正确的三个基本要素,但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对“认定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的关注度远远超过“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本文所述案例恰是一个在适用法律是否正确上存在争议的案件,争议之大到检察机关提起了抗诉。本人认为,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该是指对裁判结果的影响而言,如果在案件的裁判中虽然引用了相关的法律条文,但裁判主文并无循此进行裁判,裁判主文与该引用的法律条文无关,那么该案就不应该认为是适用法律错误,而是误引法条或和其他问题,自然,也就不能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起抗诉。
【关键词】适用法律错误;构成要件;法律效果
【全文】
【案情简介】2007年11月J某与S某签订了一份资产转让合同,合同约定,J某将其所有的××木箱厂(包括生产材料)转让给S某,S某支付转让款人民币61.38元。合同中并约定J某应向S某交付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商检证等经营所需一切合法手续。在交付过程中由于J某不能提供商检证,S某索要不成于是通知停止付款(已付了40万元),J某于是诉至法院要求S某支付余款并支付违约金4万元。S某于是提起了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40万元。法院经审理,查明,S某的主业是生产出口产品包装木箱;J某的木箱厂的地皮是租用某村委的,某村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不允许转租;J某的厂房没有建房许可证,他只有厂区的围墙领有临时建筑许可证,诉讼时已被通知要求拆除;J某自始就没有办理过商检证。鉴于此,法院限期J某补办建房许可证和商检证,但J某逾期未办。其后法院认为J某与宋所签资产转让合同无效,其后又根据《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第
五十八条、第
九十七条进行了裁判,判决:解除双方所签订资产转让合同;J某返还S某的款项,S某返还J某的财产及证照。一审后,J某没有上诉,在判决生效后其向人民检察院提起了再审申请书,检察院审查后依法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抗诉,抗诉书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主要是:一、以上J某以上违约行为只是法定解除情形,但判决认为是无效;二、判决在本案中同时适用了《
合同法》第
五十二条第(五)项(法定合同无效的情形)、第
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处理),同时又引用了第
九十四条(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显属矛盾,并且未适用《
合同法》第
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