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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价值选择的标准

  
  近年来,刑事政策的过多强调与运用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抹淡了刑法理念。造成了一定的混淆。以“宽严相济”和“刑罚轻缓化”为例:和谐社会、法治社会的建设以及我国当前的形式法治事业,需要这两个“红头政策”,可是笔者注意到,似乎绝大部分案件在遇到罪有罪无、罪轻罪重的争论时,都会“援引”这两个“红头政策”,因为“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笔者认为,这一定程度上偏离了这两个“红头政策”的本义,是一种机械主义、教条主义的表现。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例来讲,其真正的内涵式该轻就轻,该重就重,不可轻重混淆。不能把“宽严相济”理解为“宽严混淆”,更不能“只宽不严”。如果将刑事政策过于吹捧,做夸大化的解释,就会对刑法的基本理念造成冲击,例如只强调“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会与作为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相悖,不利于刑事法治事业的进展。

  
  以“5·7”杭州飙车案为例再来论述。对于此案定性的争议已有时日,虽然一审法院将此案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包括笔者在内的诸多学者专家却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观点,这其中根本的分歧电正如前所述,就是如何考察认定行为人行为时的主观心理态度——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放任被害人死亡的间接故意。当然,争论的双方都从自己理论的角度对自己的观点能够“自圆其说”。可是,笔者强调的是,本案不仅仅是一起案件的定性问题,更多的却是折射出我国司法实践部门刑法理念、刑法价值选择的大问题。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斌成立“交通肇事罪”,似乎是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是判决结果却在客观撒谎那个为公众树立了这样一个假象:闹事飙车不算是什么重罪,不过是交通肇事罪而已。然而,面对着舆情汹涌的民众,这种假象似乎没有市场科研,毕竟社会大众心中有自己的度量衡。

  
  站在理论的角度讲,本案的判决关乎着刑法价值的选择。现代法治理念认为,法律价值的选择存在其固有的根源,那就是国家利益和广大社会公众利益的分配,刑法价值的选择更应该符合国家社会利益的需要。实际中,偏离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中心的价值选择,往往上人为地掺杂了各种或这或那的因素,这对于法治事业的发展不得不说是一种挑战。本案中,闹市飙车侵犯的不仅是交通肇事罪所保护的法益,更重要的是社会公众内心期待的公共安全。在刑法的价值选择上,以强调保护公共安全的刑法114条和第115条适用于本案判决,也许会更能维护公共生活所必须的公共安全,也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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