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量权的法哲学思考
梁迎修
【全文】
编者按:法官裁量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之一,它在增强法的可适用性、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但是法官裁量权也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而发生偏移,因此其应当受到合理有效的规制。加强对法官裁量权的理论分析,研究制约或影响法官裁量权的因素,可以为防止法官恣意裁量、保障法官裁量权的正当性及完善相关制度设置提供更丰富的思考维度和理论上的导引。
法官裁量权的法哲学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近颁布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中明确指出,要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规范裁量权,这促使人们重新思考法官裁量权这一重要问题。研究法官裁量权,首先必须厘清这一概念的内涵。在法学的语境中,人们习惯于将裁量与规则对立以观。裁量一词通常被用来描述在规则没有给予确定答案的情况下,法官对规则限定的范围内的多种决策方案所作的合理选择。因此,所谓法官裁量权,究其实质,是指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法官在多种合法的法律解决方案之间进行合理选择的权力。
在人治的治理模式下,法官的裁量很容易让人理解。那么在法治模式下,是否还有裁量的容身之地呢?英国法学家戴西说过:“法治的社会是规则而不是人在进行治理。”许多人接受这种看法,认为法治排斥裁量。事实上,法治与裁量并不矛盾。即便是在法治模式下,法律适用的过程中也常常伴随着法官的裁量。这个中的缘由并不难理解,因为那种没有任何裁量因素的严格意义上的规则之治根本不可能实现。美国法学家庞德曾经指出,历史上,尤其是在理性主义盛行的十九世纪,许多法学家都试图把所有的个体化因素从法律适用中切割掉;他们还信奉一种按照刚性的逻辑机械地建立并实施的封闭的规则体系。在这种严格规则主义的模式下,法官判决案件的活动就如同自动售货机,法律规则的适用不过是在概念形成之下的逻辑涵摄。毫无疑问,这只能是法学家带有浪漫色彩的想象,根本无法成为现实。道理很简单,此种法律适用模式的实现,须以已为一切可能案件备足答案的完美法典的存在为前提。然而,由于立法者的有限理性和社会事实的变动不居,规范与事实之间存在着永恒的紧张,成文法律注定会有缺陷,因此完美法典的存在只能是一种幻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裁判者必然会遭逢一些在法学上被称之为疑难案件的情形: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性,法律条文的含义时常无法加以确定;不同的法律规范之间有可能冲突,使裁判者无所适从;法律存在漏洞,无法涵盖现实中出现的新奇案件;在特定案件中,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所作裁判可能会背离规范原意,抵触正义的要求。当面临这些疑难案件的时候,法官无法仅通过简单的三段论推理就得出判决,在其裁决的过程中需要价值判断并不可避免会伴随着法官的裁量,因此,严格规则主义模式不可能真正实现。